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教育类课程“双导师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师〔2013〕839号
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教育类课程“双导师制”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教育类课程“双导师制”管理,推进教师教育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一体化建设,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河南省高等学校教育类课程试行“双导师制”的意见》(教师[2012]828号)精神,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河南省高等学校教育类课程“双导师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河南省高等学校教育类课程“双导师制”管理办法(试行)
2.河南省高等学校教育类课程“双导师制”工作评估标准(试行)
河南省教育厅
2013年9月11日
附件1
河南省高等学校教育类课程“双导师制”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的意见》(教师〔2011〕6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河南省高等学校教育类课程试行“双导师制”的意见》(教师〔2012〕828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双导师制”工作管理的规范化和常态化,切实保障“双导师制”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为指导,以深化教师教育课程改革为动力,以提高教师教育质量为根本,以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为目标,通过“双导师制”的实行,创设有利于教师教育人才培养和培训的制度与环境,扎实推进教师专业化进程,进一步促进师范院校与基础教育深度融合,有效引导师范院校教育类课程教师与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研员)、县级教师培训机构教师的双向流动,科学构建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一体化的教师教育新格局,不断提升我省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组织管理
各高等学校、地方教育局、中小学(幼儿园)三方要联合成立“‘双导师制’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双导师制”工作。工作委员会下设管理办公室、监督与考核小组,具体负责导师的选聘、管理、督导与考核工作等。
第三章 导师的聘任
第三条 聘任程序
“双导师制”指导教师的聘任主体为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指导教师的产生在各高校内部公开选拔;中小学、幼儿园指导教师通过地方教育局直接推荐或地方教育局与高校协商推荐。“双导师制”工作委员会对选拔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公示,聘任。“双导师”的聘任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
第四条 聘任条件
(一)高校指导教师聘任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
2.专业基础理论、教育理论扎实,专业基本技能和教育教学技能娴熟,知识结构合理,教学经验丰富。
3.了解基础教育,熟悉新课程改革,熟知国家教师教育政策。
4.具有较强的教研能力和较丰富的教研经验,教研成果突出。
5.热爱任教学科,能够深入基础教育,乐意参与基础教育教学改革。
6.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二)中小学、幼儿园指导教师聘任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
2.掌握专业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有较好的教育理论素养。
3.教育教学基本功扎实,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绩突出。
4.具有较强的学科教研能力,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
5.热爱任教学科,熟悉新课程改革,乐于参与对师范生的培养。
6.原则上,应具有中教一级或小(幼)教高级职称,或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五条 导师的职责与任务
(一)高等学校指导教师
1.积极更新教育教学理念,努力把握学科前沿动态,主动适应我国新课程改革与发展。
2.深入基础教育,了解基础教育,研究基础教育,践行基础教育,并完成基础教育调研报告1份。
3.主动发挥连接高等教育与基础教育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投身于教师教育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一体化进程。
4.引导师范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教育师范生形成良好的职业意识和专业情感,帮助师范生掌握扎实的教育教学理论和技能,指导基地校实习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
5.积极投身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参与基础教育教师培训,引导基础教育教师专业发展。
6.深入中小学、幼儿园课堂教学,主动参与听课、说课、作课和评课活动,努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7.与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努力促进教研成果推广应用。
8.每学年在基地校工作累计不少于5周或80学时。
(二)中小学、幼儿园指导教师
1.积极更新教育教学理念,努力把握高等学校教师教育改革动态,主动适应教师教育新课程改革与发展。
2.不断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专业理论素养和教育教学技能。
3.主动发挥联结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投身于教师教育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一体化进程。
4.引导师范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感染师范生形成良好的职业意识和专业情感,帮助师范生掌握扎实的教育教学技能,指导师范生完成各项教学技能训练任务。
5.指导师范生备课和进行教学设计,积极参与听课和评课,帮助实习生完成见习、实习和研习任务,带领实习生参与班级管理,努力提高师范生的课堂教学技能和管理水平。
6.指导师范生学习应用现代教育技术,进行课件设计与制作,帮助师范生开展教学案例、课程资源开发。
7.每学年为师范生上示范课1次以上,积极参与教学项目研究和指导实习生进行基础教育教学调研。
8.每学年在高校工作累计不少于5周或80学时。
第四章 “双导师制”的实施
第六条 培训
聘用单位在聘任指导教师后,适时组织岗前培训,以明确指导教师的各项权利与义务。省教育厅将有计划地组织全省指导教师进行集中培训或考察学习,开展全省交流研讨会,提升指导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第七条 监督
监督与考核小组具体负责“双导师制”实施过程的检查和督导工作,做好相关纪录。检查中若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双导师制”工作委员会,进行整改。同时,省教育厅将对各地“双导师制”工作开展情况做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八条 考核
“双导师制”工作委员会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监督与考核小组依据考核标准,对指导教师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监督与考核小组广泛听取用人单位领导、同事和学生的评价意见,结合平时检查,给出考核结果。
第九条 奖励
“双导师制”工作委员会依据考核结果对指导教师进行奖励。对考核结果合格以上的指导教师,足额发放课时补贴和各项补助;对考核结果优秀的指导教师,给予一定的奖励,颁发奖励证书,并在下一年度的“双导师”聘任中予以优先聘用。
第五章 导师的合作
第十条 导师的合作
高等学校指导教师和中小学、幼儿园指导教师共同构成“双导师制”下的合作共同体,结对导师之间应精诚团结、密切配合、相互沟通,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教师教育的培养和培训任务。同时,各高等学校所聘各学科导师又共同构成一个指导教师团队,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指导教师团队的作用,切实推进教师教育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一体化进程。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经费保障
经费保障是“双导师制”工作良好运行的重要条件。省教育厅对省财政直供高校,根据各高等学校每期下派和选聘兼职教师的人数下拨专项补助经费,各高校按照1:1的比例进行经费配套。非省财政经费直供高校,要积极争取本级财政的支持,并加大自身的投入安排“双导师”补助经费。该项经费必须足额用于指导教师的食宿、交通补助和课时补贴等各项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评 估
第十二条 评估
评估是检验前期工作成效和改进下期工作方法的重要举措。省教育厅依据《河南省高等学校教育类课程“双导师制”工作评估标准(试行)》(见附件2)对“双导师制”工作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对评估结果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在全省推广。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附则
各高等学校结合本办法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文件。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归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