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试点工作的通知
教体卫艺〔2012〕10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
春季开学前,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2〕18号),对我省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做出了具体部署,决定从2012年春季新学期开始启动我省试点工作。教育部门是试点工作的牵头单位,教育部门和学校是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者,学生是试点工作的受益者,因此,教育部门和学校在试点工作中承担着更重的任务,担负更大的责任。为组织实施好我省试点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试点工作重大意义,高度重视试点工作
青少年营养健康状况关系个人成长发育和全面发展,关系国家未来和民族兴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是党和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营养改善计划对于切实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具有重大意义。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系统工程,我省涉及9个省辖市26个县。有试点任务的省辖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建立责权一致的工作机制,确保工作落实到位,确实把试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把好事办好。
二、建立试点工作办事机构,迅速启动实施试点工作
我省试点工作业已启动,工作量大、任务繁重、政策性强,试点省辖市、县教育局、各试点学校都要抽调精兵强将,迅速建立起办事机构,专门设立试点工作办公室,并在当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迅速展开工作,确保所有试点学校都要从春季学期开始组织实施试点工作。试点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抓紧细化具体工作方案,签订责任目标,明确责任主体,分解工作任务,对试点工作进行重点部署。试点学校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要实行校长负责制,重点做好学校食堂管理,保证校园食品安全,组织和管理学生就餐。
省里将依据中央精神,安排相应工作经费,用于开展营养改善计划的宣传、教育与培训、营养监测与评估、督导检查、以及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三、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把试点工作建成放心工程
试点工作是一项民生工程,社会关注度极高。中央财政列入刚性支出每年安排160亿元专项资金,为试点地区学生提供膳食补助,我省26个试点县每年可获得中央财政近20亿元的资金支持。同时,中央财政还在安排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食堂建设专项资金时,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学校食堂建设倾斜。中央要求,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要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价值相等的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试点省辖市、县教育局要做好学校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供餐单位或托餐家庭(个人)实行招投标管理,建立本地实名制学生信息系统,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数等信息。试点学校负责专项资金日常使用管理。要依法健全学校财务机构,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加强对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实行实物消耗定额管理,加强食堂会计核算;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营养食谱、食品数量和价格,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2011年秋季学期营养改善计划第一笔专项资金已经拨付到各试点县,各试点县可将此款先期垫付2012年春季学期营养改善计划膳食补助,此笔专款最后如何安排,我厅将会同财政厅根据中央有关精神研究后再予明确。2011年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食堂建设中央专项资金也已下达各市(县),请各省辖市、直管县按照豫财教[2011]464号通知要求,将本地食堂建设专项规划于2012年3月15日前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经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试点工作饮食安全
试点工作食品安全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供餐企业、托餐家庭,要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是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要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配合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与学校、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试点学校要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学校食堂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为学生供餐。要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的指导下,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学校要将食品安全作为供餐的首先条件,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必须从县级人民政府纳入“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中选择供餐单位,并签订供餐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确定供餐模式、供餐单位、配餐食谱和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要充分发挥由学生、家长、教师等代表组成的膳食委员会的作用。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