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教育局、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对普通中小学校的检查评估工作,进一步规范教育行政行为,创设有利于中小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良好环境,依据《教育部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校检查、评估工作的意见》(教督〔2007〕1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检查评估工作的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检查评估原则。凡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学校管理权限的部门才能对学校进行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的项目和内容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否则,学校可以拒绝接受检查评估。在检查和评估工作中,检查评估部门要注意维护学校办学自主权和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2.坚持整合、精简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学校检查评估的项目和次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检查评估,必须统筹安排,减少单项,加强综合,减少次数。部门内设机构不得自行组织检查评估。
3.坚持两级管理原则。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检查评估标准,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抽查或复查,一般不组织全省性大面积的检查评估活动;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4.坚持报批备案原则。省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检查评估,应本着“突出重点、精简优化”的原则,对确有必要开展的检查评估,应事先与省教育厅协商,经同意后,与省教育厅联合发文或公示、公告。否则,中小学校可以拒绝接受检查评估。
5.坚持以学校自主评估为主原则。建立学校自评、省辖市复评相结合的评估机制。检查评估以学校自检、自评为主,学校应建立自检、自评制度,把各项工作纳入自检、自评范围,每年进行一次。学校自评要贯彻“边评边改、以评促改、重在整改、注重实效”的原则,以促进学校自主发展、主动发展。要切实加强学校自评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确保学校各项工作、各项活动资料的全面、完整、规范。
二、检查评估的项目与要求
1.中小学校的检查评估主要分为综合检查评估、专项检查评估、应急检查评估三类。综合检查评估指教育行政部门依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对学校的改革与发展进行综合性的检查评估,涉及到学校工作的各个领域。专项检查评估指教育行政部门或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由同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专项性检查评估,涉及到学校工作的部分领域。应急检查指教育及有关职能部门依照上级紧急或应急性规定意见,对学校进行紧急或应急预案工作要求的检查。
2.综合检查评估,原则上2—3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评估,原则上每学期开展一次;应急性检查,可根据特殊情况和要求,经批准后实施。
三、检查评估工作制度
检查评估实行归口管理、年度报批、公示、公告、事后备案制度和免检制度。
1.归口管理。对各项检查评估,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与协调。其中,省教育厅有关职能处室组织的检查评估,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与之协调;省有关职能部门商定实施的专项检查评估,与省教育厅有关职能处室共同协商,并与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研究确定。
2.年度报批。除应急性检查外,凡次年需要进行的检查评估项目,均须于当年11月底,由省教育厅有关职能部门将项目计划报送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统筹协调,汇总后,提交省教育厅厅长常务会议审议。
3.公示、公告。除应急性检查外,凡次年需要进行的检查评估项目,应当于当年年底前,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向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教育部门或有关学校公示、公告。
4.事后备案。各项检查评估结束后,一个月内,均须将检查评估的结果送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备案。
5.建立免检制度。凡严格依法办学、在多次检查评估中表现突出、社会反映良好的学校,在一定时期内可实行专项检查评估的免检制度。
四、改革创新,加强监管,提高检查评估工作的实效性
1.不断改进检查评估方法,切实提高各类检查评估的实效性。组织检查评估的部门要充分听取专家和中小学校长的意见,建立科学的检查评估指标体系;加强对参加检查评估人员的培训,及时将检查评估的结果反馈给学校,切实帮助学校总结经验,推动工作。
2.充分利用网络等现代化的通讯媒介,简化检查评估程序,缩短检查评估时间,提高检查评估效率。
3.建立和完善对中小学检查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省政府教育督导团要不定期地开展对中小学校检查评估工作的督查,对一些重复、交叉,基层学校不满意的检查评估活动,要及时通报,限期整改。对未经批准而擅自进行的检查评估,教育行政部门应取消该检查评估项目,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建立和完善对学校综合督导评估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学校办学条件、教育经费、队伍建设、教学管理、教育质量、安全、卫生等内容全部纳入综合督导评估体系,归口管理,定期对学校进行综合评估,使检查评估逐步走上科学、规范的轨道。
5.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可参照本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规范和完善本辖区中小学校检查评估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河南省教育厅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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