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有关县(市)人民政府: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自2006年实施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精心组织,认真实施,总体进展顺利,成效显著。尤其是从2007年春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同时,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偏低,一些地方落实不够理想;免费教科书政策在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覆盖面较小,尚未做到循环使用;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仍然偏低等。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整体推进,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07〕337号),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调整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政策
(一)从2007年秋季学期起,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在校期间的补助标准:2007年秋季学期,小学生补助2元/天,初中生补助2.5元/天;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小学生补助2元/天,初中生补助3元/天。每年在校时间均按250天计算。
(二)落实寄宿生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按照50%的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财政应承担的50%部分由市、县级财政分别承担。具体分担办法为:从2007年秋季学期起,中央财政负担小学生1元/天、初中生1.5元/天,县级财政负担小学生和初中生均为1元/天。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省辖市财政负担初中生0.5元/天。
各地可在基本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调高标准。调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地财政负责解决。
二、向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提高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推进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
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向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的教科书,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向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地方课程的教科书,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进一步提高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的补助标准,同时建立部分科目免费教科书的循环使用制度。为保证循环使用教科书的质量,中央和省财政每年分别按照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循环使用教科书书款的一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循环教科书的补充更新。
三、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
2007年,进一步提高农村初中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生均增加35元。我省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54个县(市)原标准和新增部分所需资金,由中央、省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其他县新增部分所需资金由中央、省、省辖市本级财政按6:2:2的比例分担。
2008年和2009年,根据中央出台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两年将基准定额落实到位,每年落实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与基准定额差额的50%。所需资金分担比例同上。
54个县(市)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规定执行。
四、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测算单价标准
2007年,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的测算单价标准,每平方米由300元提高到350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从2008年起,将测算单价标准提高到每平方米400元,中央、省、县级财政的经费分担比例仍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豫政〔2006〕22号)的规定执行。
五、加强领导,细化管理,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要按照确定的经费分担责任,确保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级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责任制,深入细致地做好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对象界定等政策的落实和管理工作,确保应享受补助政策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全部纳入政策范围。全部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实施后,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教科书费用。要进一步提高农村中小学校的管理水平,做好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建立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对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等问题,必须及时纠正、严肃处理。要坚决清理和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加快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综合改革工作,促进农村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