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5年河南省农村学校应用性教育科研课题
及乡村中小学首席教师专项课题鉴定结项工作的通知

教办教科〔2025〕85号

2025-03-21 11:01 【浏览字号: 来源:教育厅办公室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教育局: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农村学校应用性教育科研课题研究试点工作的通知》(教教科〔2014〕646号)文件精神,现就2025年河南省农村学校应用性教育科研课题及乡村中小学首席教师专项课题鉴定结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鉴定对象

  河南省农村学校应用性教育科研课题鉴定对象。申请2025年结项课题包括经河南省教育厅审核公布的2023年农村学校应用性教育科研立项课题(名单见省教育厅教办教科〔2023〕426号文件)、2024年申报结项但未通过课题、经河南省教育科学规划与评估院批准延期至2025年结项的课题。

  河南省乡村中小学首席教师专项课题鉴定对象。申请2025年结项课题包括经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审核公布的2023年度乡村中小学首席教师专项立项课题(名单见省教育厅教办教科〔2024〕83号文件)。

  二、结项要求

  1.课题《研究报告》应格式规范、论证科学、逻辑严谨、字数不少于1万字。《研究报告》应反映农村学校教学规律和发展特色,具有创新性、科学性和实效性,对农村学校教育教学水平和学生培养质量产生明显的效果。

  2.本年度河南省农村学校应用性教育科研课题及乡村中小学首席教师专项课题的《研究报告》文本复制比检测由结项申请人自行安排。复制比不得超过30%。申请结项时须提交中国知网、维普网、万方数据等学术平台出具的有效权威的检测报告。

  三、申报材料要求

  课题主持人申请结项须提交以下材料,其中,河南省农村学校应用性教育科研课题鉴定结项报送材料具体格式与要求详见附件1(含附件1-1,1-2,1-3,1-4);河南省乡村中小学首席教师专项课题鉴定结项报送材料具体格式与要求详见附件2(含附件2-1,2-2,2-3,2-4)。

  (一)电子版

  1.《鉴定结项申请书》(见附件);

  2.《研究报告》(文字格式见附件,研究报告中避免使用大量的不必要图片);

  3.公开发表的有关论文(课题研究的非必须材料,鉴定时的参考材料;要求在课题研究期间发表,内容和课题研究高度相关;作者必须是课题主持人及课题组成员;提供封面页、目录页、论文的正文扫描件);

  4.《研究报告》复制比检测报告;

  5.《结项申请信息汇总表》(见附件)。

  以上5项文档材料按照1-5顺序组成一项课题文件夹(以“序号+课题负责人姓名”命名),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教育局相关管理部门汇总后统一发送;《结项申请信息汇总表》内容信息须与课题申报结项信息完全一致,“课题组成员栏”姓名排列用空格隔开,不加标点符号。

  (二)纸质版

  1.《课题立项申请书》;

  2.《课题立项通知书》复印件;

  3.《开题报告》;

  4.《中期报告》;

  5.《鉴定结项申请书》;

  6.《研究报告》;

  7.公开发表的相关论文;

  8.《研究报告》复制比检测报告;

  9.《重要事项变更申请审批表》复印件(无变更的无需提供)。

  以上材料按照1-9的顺序A4纸正反面打印,统一左侧胶装成册(装订格式见附件),提交一套(不退回),一题一袋,档案袋正面请注明课题名称、课题批准号、课题负责人姓名、课题负责人所在工作单位等信息。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教育局相关管理部门的《结项申请信息汇总表》同时报送。

  四、材料报送

  1.结项材料由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教育局相关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统一汇总报送,不接受个人申报。

  2.报送时间:2025年5月6日-9日。

  3.报送地址:河南省农村学校应用性教育科研课题报送至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29号办公区河南省教育科学规划与评估院205室;河南省乡村中小学首席教师专项课题报送至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29号办公区河南省教育科学规划与评估院209室。

  4.报送邮箱:河南省农村学校应用性教育科研课题材料报送至邮箱:yyktgl@126.com(主题词:2025农村课题结项+单位全称+份数);河南省乡村中小学首席教师专项课题结项材料报送至邮箱:hnsjyxh2024@126.com(主题词:2025专项课题结项+单位全称+份数)。

  5.联系方式:河南省农村学校应用性教育科研课题联系人方渊渊,联系电话:0371-65900218;河南省乡村中小学首席教师专项课题联系人:徐靖,联系电话:0371-88817135。


  附件:1.河南省农村学校应用性教育科研课题鉴定结项材料格式与要求(含附件1-1,1-2,1-3,1-4)

  2.河南省乡村中小学首席教师专项课题鉴定结项材料格式与要求(含附件2-1,2-2,2-3,2-4)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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