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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来源:教育厅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6-11-15
- 发布时间:2016-11-25
- 失效时间:现行有效
- 发文字号:教基二〔2016〕946号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
为完善省级示范幼儿园创建和管理机制,加强幼儿园骨干体系建设,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发展质量,我厅在总结近年来省级示范幼儿园评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对执行十年的评估标准进行了修订,更名为“河南省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以下简称评估标准),作为《办法》的附件。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省级示范幼儿园创建和管理工作,按照《办法》要求,严格申报程序,加强规范管理。要以创建省级示范幼儿园为契机,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对学前教育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推动学前教育政策落实。要协调各方力量改善办园条件,落实保教要求,提升管理水平,科学规划,稳妥推进本地省、市、县各级示范幼儿园创建工作,逐步形成梯次合理、定位明晰的示范幼儿园体系。
二、各地要组织各级各类幼儿园认真学习“评估标准”,进一步树立科学的儿童观、教育观。要引导幼儿园以标准为依据,重点关注影响幼儿园持续发展的关键性指标,认清在办园理念、园所文化、园务管理、保教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升幼儿园办园水平。
三、从今年起,我厅将根据新标准对申报的幼儿园进行评审,2017年底前,还将组织完成对满五年的省级示范幼儿园的复评工作。各地要组织现有省级示范幼儿园对照新标准开展自检自查,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要制定规划,认真整改,力争尽快达标。
附件:河南省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及管理办法
2016年11月15日
河南省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示范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和引领带动作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示范幼儿园,是指经省教育厅评估认定并予以命名的幼儿园。
第三条 开展省级示范幼儿园创建工作是促进幼儿园贯彻学前教育政策,坚持规范办园,实施科学保教,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发展水平的重要措施。兼顾不同地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省级示范幼儿园的区域、城乡分布。
第四条 省教育厅成立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评估标准和审定评估结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示范园评估办”)设在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二处,负责受理申报材料、组织评估验收、开展办园水平监测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申报单位必须建园五年以上,通过省辖市市级示范幼儿园(省直管县达到县最高级别)评估并达到两年以上。
第六条 申报单位要在主办单位和主管教育部门的支持与指导下,制定省级示范幼儿园创建工作方案,对照评估标准,积极开展创建工作,努力提高办园水平。幼儿园基本完成创建工作任务后,应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查自评,经自查确认已符合申报条件后,填写《河南省省级示范幼儿园申报表》,经主办单位同意,上报至省辖市或直管县教育主管部门。
第七条 各省辖市、直管县教育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依据评估标准组织检查评估,严格把关,经认定合格后以教育局名义形成评估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教育厅集中申报,提交《关于同意XXX幼儿园申报省级示范幼儿园的报告》(附市级评估报告、幼儿园申报表等)。
第八条 省示范园评估办接到申请报告后,在详细审查申报材料的基础上,于每年5月底前派出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初验,同时给予指导。申报单位根据专家指导建议,于每年6月底前上报整改计划。省示范园评估办根据初验及整改情况确定评估对象名单。
第九条 省示范园评估办于每年11月底前,组织专家到通过初验的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评估。评估程序包括听取园长汇报、核查办园条件、查阅档案资料、考察教师队伍、观察幼儿一日生活、访谈了解社会满意度情况等。评估专家小组根据综合评估情况,向申报单位和主管教育部门反馈评估意见,并向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评估报告。
第十条 按照《河南省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修订),评估实际得分达到920分以上,各项A级指标得分率均在85%以上者,可认定为符合省级示范幼儿园标准。经评估领导小组审核无异议后,由省教育厅命名“河南省示范幼儿园”。
第十一条 凡被命名为省级示范幼儿园的,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管理主体不变。幼儿园的主办单位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要继续履行举办和管理职责,积极为省级示范幼儿园的建设和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并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引导其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普惠性的发展方向,促进其持续发展和示范作用的有效发挥,推动当地幼儿园保教水平的整体提升。
第十二条 省级示范幼儿园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确认的省级示范幼儿园,省教育厅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复评,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开展专项督查,促进省级示范幼儿园不断提高办园水平。
第十二条 省级示范幼儿园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确认的省级示范幼儿园,省教育厅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复评,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开展专项督查,促进省级示范幼儿园不断提高办园水平。
第十三条 到复评期限的省级示范幼儿园应先进行自评,填写《河南省省级示范幼儿园复评表》,经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逐级上报至省教育厅。复评工作与当年度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工作同时进行。复评重点是五年来幼儿园办园水平提升和示范辐射作用发挥情况。
第十四条 省级示范幼儿园不能履行职责、发挥示范辐射带动作用,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经查实,撤销其省级示范幼儿园称号:
1.违背学前教育规律,小学化倾向比较严重的;
2.虐待、体罚幼儿造成重大影响的;
3.违反政策规定乱收费、乱涨价,造成恶劣影响的;
4.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幼儿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
5.评估或复评期间弄虚作假的;
6.由其它主观原因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不参加复评或复评不合格的。
第十五条省级示范幼儿园被取消称号,三年后方可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本地包括省辖市市级示范幼儿园在内的幼儿园分级评估、分级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