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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来源:教育厅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1-16
- 发布时间:2023-1-26
- 失效时间:现行有效
- 发文字号:教财〔2023〕9号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意见
省属各高校、厅直各单位(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范各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0〕135号)和《河南省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豫财资〔2016〕13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控制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各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教育教学、科研以及管理服务等工作。要严格控制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在满足本单位教学科研或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确有闲置的资产,应优先通过调剂予以盘活。确实不能调剂的,要严格执行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履行本单位决策程序后,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或备案。
二、明确资产出租出借管理部门职责。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资产出租出借相关制度,统筹管理资产出租出借工作,配备具备资产管理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负责单位所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核、申报、备案、统计等工作。
三、明确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权限。省属本科高校出租出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严格按照《河南省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豫财资〔2016〕135号)文件第三十二条执行;其他厅属预算单位出租出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报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不得出租出借。
学校食堂、浴室、开水房等基本生活保障事项的委托经营或出租,需履行本款规定程序后实施。资产由下属企业、挂靠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使用的,应按照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原则上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国有资产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使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位所有出租出借事项需通过“河南省教育财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办理备案手续。
四、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定价方式和招租流程。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实行市场化方式公开竞价招租,公开招租原则上以市场评估价格作为招租底价依据,必要时可以采取评审方式确定出租价格。招租时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或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发布招租信息公告,依照有关规定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确保出租过程公开、公正、透明。
五、加强出租出借合同管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依照资产公开竞价招租或评审的价格,按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如有出租房屋面积较大、需要装修改造、承租方投资回收期较长等特殊情况,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出租期内,承租方不得转租。出租资产到期后,不得直接续租,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和公开竞价招租程序。
六、严格资产出租收入管理。各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时间、方式、金额收取租金,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对外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资〔2010〕168号)的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不得多收、少收、不收,不得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不得坐收坐支;严禁形成“账外账”和“小金库”。
七、加强资产出租出借监督管理。各单位应按照本意见精神,对现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进行清理。对于违规出租出借资产,应及时终止出租出借行为。确实难以终止的,到期必须收回。出租出借资产清理情况和违规出租出借整改情况要形成专项报告报送省教育厅。对违规出租出借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