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智慧教育平台数字教育资源内容审核规范》的通知
教科信厅〔20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实施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进一步加强数字教育资源安全有序汇聚,提升优质数字教育资源供给能力,教育部对2022年5月印发的《国家智慧教育平台数字教育资源内容审核规范(试行)》进行了修订,现正式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24年6月6日
国家智慧教育平台数字教育资源内容审核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智慧教育平台数字教育资源内容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智慧教育平台的主管单位和服务提供单位及其资源提供者开展资源制作、提供资源服务等活动,应遵循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国家智慧教育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及其接入的平台、专题板块。
本规范所称的数字教育资源(以下简称资源),是通过平台面向师生和社会公众提供的网络课程、数字教材、数字图书、教学课件、教学案例、虚拟实验实训、在线教研视频、教学应用与工具等类型的教学和学习资源。
本规范所称的资源提供者是指资源的提供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 资源内容审核应坚持提供必审、上线必审、更新必审、审必到位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教育部负责统筹协调平台资源内容审核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所辖平台资源内容审核的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平台监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平台主管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提供谁负责、谁上线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由平台服务提供单位和资源提供者具体实施的资源内容审核责任制度。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内容审核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内容审核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平台服务提供单位在平台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制定内容审核工作细则,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建立健全资源内容安全管理、应急处置、审核人员资质审查与教育培训、问责等制度,建立内容审核技术体系,开展资源入库审核和内容更新审核,提高审核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 资源提供者在平台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对提供的资源进行内容自审,确保资源内容符合要求。
第三章 内容审核要求
第八条 资源内容审核重点围绕政治性、导向性、科学性、适用性、规范性、时效性和公益性,采用机器审核、人工审核等方式,保障内容安全。
第九条 政治性审核应保证资源内容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
第十条 导向性审核应保证资源内容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充分体现教育改革发展方向和先进教育理念,引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出现违反师德师风的主讲人,服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一条 科学性审核应保证资源内容真实、准确地反映客观事实,符合科学和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不得出现学术谬论、常识性错误或与事实不符的内容。
第十二条 适用性审核应保证资源内容符合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认知能力,不存在惰化学生思维能力的内容,可兼容学校配置的主流设备和技术标准。面向中小学生提供的国家规定课程资源内容,应与学生所处年级相匹配,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
第十三条 规范性审核应保证资源内容符合语言、文字、符号,格式、样式、体例,设计与制作,知识产权,元数据标注,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广告、隐私、地图等规范性要求。
第十四条 时效性审核应保证资源内容符合时事政治、现行政策要求,与现行课程标准、教材内容要求和导向相一致。
第十五条 公益性审核应保证资源内容不得出现商业广告宣传等内容,不得利用平台资源进行商业牟利。
第四章 内容审核流程
第十六条 资源提供者应在逐一对资源进行内容自审后,就交付的资源内容安全作出书面承诺。资源提供者应建立内容自审队伍或者委托具有内容审核能力的单位开展内容审核。
第十七条 资源提供者在向平台主管单位交付资源时,应提供资源自审记录和资源内容安全承诺书。
第十八条 平台主管单位应认真核查资源提供者提交的材料,委托平台服务提供单位对资源开展入库内容审核,明确审核要求和时间期限。平台主管单位应建立审核委员会,制定资源负面清单,针对重要资源进行把关。
第十九条 平台服务提供单位应会同资源提供者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协商和整改。建立内容审核台账,如实记录资源名称、资源提供者、审核类型、审核时间、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审核人、校核人、审批人等内容,编写内容审核报告,并提出资源入库建议。
第二十条 平台主管单位指导平台服务提供单位将入库的资源内容审核台账报平台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资源每次更新时,资源提供者、平台服务提供单位都应对资源内容进行重新审核,审核通过的方可重新上线。更新后的内容审核台账重新报平台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级平台监管部门建立资源内容安全监测通报机制,可通过自建或购买具有专业内容审核能力的第三方服务对资源内容安全开展常态化监测,及时发现和通报资源问题。
第二十三条 各级平台监管部门提升内容审核监管的信息化水平,实现内容审核备案、问题通报处置的便捷服务功能。
第二十四条 各级平台监管部门建立资源内容审核问责机制,对未落实内容审核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人员,视情况予以约谈、通报。对造成严重影响的,应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教育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