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指南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教基〔2024〕36号

2024-01-24 15:23 【浏览字号: 来源:教育厅办公室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教育局:

  为加快健全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制度,助推全省特殊教育高质量发展,现将《河南省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指南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1月23日

河南省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指南实施方案(试 行)

  为加快健全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制度,助推全省特殊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部印发的《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指南》(教基〔2022〕4号)《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教基〔202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特殊儿童成长规律和特殊教育发展规律,坚持正确方向、育人为本、政府主导、精准施策、统筹兼顾、以评促建、尊重差异、促进公平的原则,加快建立以适宜融合、普惠优质的河南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体系,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引领深化特殊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升特殊教育办学质量,促进特殊儿童全面健康适宜发展。

  二、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政府履行职责、课程教学实施、教师队伍建设、学校组织管理、学生适宜发展等5个方面,共18项关键指标和49个考查要点。结合我省实际,设特色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和发展成果宣传等2个加分项(见附件)。

  (一)政府履行职责。包括坚持正确方向、统筹规划布局、改善办学条件、强化经费保障、健全工作机制等5项关键指标,17个考查要点,旨在促进地方政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强化对特殊教育工作的领导,切实提升特殊教育保障力度和保障水平。

  (二)课程教学实施。包括规范课程设置、优化教学方式、开展多元评价、康复辅助支持等4项关键指标,11个考查要点,旨在推动学校遵循特殊教育规律和特殊儿童学习特点,落实课程方案,规范使用教材,优化课程内容与教学方法,改革评价方式,提供辅助支持与康复训练,全面提高特殊学生受教育质量。

  (三)教师队伍建设。包括提升师德水平、配齐师资力量、助力专业发展、提高待遇保障等4项关键指标,11考查要点,旨在促进学校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加大力度配备特殊教育专业教师,健全教师专业发展机制,切实提高教师特殊教育专业素质,完善激励机制,提升教师职业幸福感,激发教育教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学校组织管理。包括完善学校管理、创设无障碍环境等2项关键指标,7个考查要点,旨在促进学校切实保障特殊儿童受教育权利,规范学校管理制度,健全特殊教育工作机制,加强家校社协同育人,深入推进融合教育,构建无障碍物理环境、人文环境与信息环境,整体提升特殊教育治理能力。

  (五)学生适宜发展。包括思想道德素质、知识技能水平、社会适应能力等3项关键指标,3个考查要点,旨在促进特殊学生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掌握适应未来发展所需基本的知识技能,努力将特殊学生培养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国家有用之才。

  为鼓励各地加强特殊教育普惠优质发展,设置包括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和发展成果宣传等2个加分项。

  三、评价方式

  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工作,实行县(市、区)和学校自评、省辖市审核、省级全面评价、国家抽查监测,从发布之日起起与中小学办学质量评价统筹同步实施。

  1.学校自评。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每学年应对照国家、省评价指标开展自评,组织教职工、学生及家长对自评结果进行评议,对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明确整改措施并及时整改。同时,按规定形成自评报告报本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

  2.县(市、区)自评。县(市、区)要根据工作实际,对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提交的办学质量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反馈意见,对本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和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进行自评,自评报告报省辖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

  3.市级审核。省辖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对所辖县(市、区)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实地开展督导检查(抽查),形成市级评价报告,每年11月底前报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备案。

  4.省级评价。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根据市级评价报告,每年适时组织对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落实特教特办、履行教育职责工作和特殊教育办学质量情况进行实地督导检查(抽查),形成评价报告,通报各地,责令不合格单位限期整改。

  四、实施要求

  各地要将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工作纳入地方政府、教育部门、学校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牵头、多方参与的评价组织实施机制,在落实国家《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指南》《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指南》等文件、我省对应配套系列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要求的基础上,执行本方案,坚持四个“结合”,强化结果运用,确保评价工作操作性强、程序规范、科学有序。原则上每3-5年一轮,实现全覆盖。

  1.坚持结果评价与增值评价相结合。在关注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学校特殊教育办学质量实际水平的同时,关注办学质量发展提高的程度,科学判断其为提高办学质量所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以调动特殊教育办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办学质量持续提升。

  2.坚持综合评价与特色评价相结合。在关注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学校全面育人整体成效和学生全面健康适宜发展情况的同时,注重差异性和多样性,关注学校办学特色和学生个性发展情况,避免“一把尺子”量到底,造成“千校一面”的情况,实事求是地促进特殊教育内涵发展。

  3.坚持外部评价与自我评价相结合。在构建多方参与、统筹优化、组织高效的外部评价工作体系的同时,引导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学校开展常态化自我评价,通过实地调查、观察、访谈、座谈等方式,深入了解掌握实际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主动解决,激发内生办学活力。

  4.坚持线上评价与线下评价相结合。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有条件的地区应探索建立对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学校常态化办学质量评价信息平台,定期采集录入数据,适时监测办学情况,生成真实准确、科学全面的评价结果。

  5.以评促建强化评价结果运用。通过对评价结果的科学分析和运用,督促各地落实特教特办,健全激励机制,全面提升特殊教育办学质量。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结果实行等级赋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总分110分(含加分项1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附件:河南省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指标(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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