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来源:教育厅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9-11-1
    • 发布时间:2019-11-10
    • 失效时间:现行有效
    • 发文字号:豫教财〔2019〕150号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9-11-10 16:06 【浏览字号: 来源: 教育厅办公室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

  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教财函〔2019〕104号)有关要求,为做好全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我省制定了《河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暂行办法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9年11月1日

  附 件

河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有关要求,为做好全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现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职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开始实施,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用于奖励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四条中职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前,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将上级下达的中职国家奖学金预算和名额逐级下达至各中职学校。

  第六条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数等因素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应当对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和以农林、地质、矿产、水利、养老、家政等专业和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人才紧缺专业为主的学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评审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成立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详见附件)。

  第八条评审领导小组由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我省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省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等。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的领导、专家学者和教师代表组成,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下设两个评审工作组,行使评审委员会职责,分别负责教育部门所属中职学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技工院校的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三章 评审程序与要求

  第十条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程序:

  (一)召开预备会。评审委员会召开预备会,提出评审工作要求。

  (二)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对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三)形成评审报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工作后,形成评审报告。

  (四)上报评审材料。评审报告经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省教育厅统一上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一条中职国家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各中等职业学校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办法要求,综合考量学生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各方面表现,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初评学生名单产生后,要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每年10月15日前,各中职学校要完成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按照隶属关系报同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四条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专家对所辖学校和下级上报的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审核要求:

  (一)材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学生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备;

  (二)程序的规范性。主要是指中职国家奖学金初审和审核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三)条件的相符性。主要是指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每年 10月31日前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要将审核汇总的评审材料按隶属关系分别报送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五条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纪守法,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

  第十六条在符合基本条件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包括长学制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已毕业学生不可以申请。

  (二)成绩表现等要求: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的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5%以内(含5%),但达到30%以内(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前30%的学生,不具备申请资格。

  (三)“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以上和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及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前8名,在中国技能大赛等全国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0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5名)。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5、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以上展演(比赛)省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7、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第五章 发放和监督

  第十七条中职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由国家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所在学校应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

  第十八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奖学金评审工作,加强监督,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规定和本办法规定。中职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以国家奖学金评审为契机,加大资助育人工作宣传力度,树立“特别优秀中职生”典型,激励广大中职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实践、努力进取,不断提升职业教育的吸引力。

  第二十一条各学校中职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材料和评审过程材料要存档备查,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河南省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构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