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来源:教育厅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9-10-25
    • 发布时间:2019-11-5
    • 失效时间:现行有效
    • 发文字号:豫教财〔2019〕143号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认定和资助资金发放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11-05 16:06 【浏览字号: 来源: 教育厅办公室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扶贫开发办公室,各高等学校,省属中职学校,厅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认定和资助资金发放工作,充分发挥资助育人功能,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应助尽助,现就各地在教育脱贫攻坚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明确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建档立卡学生资助政策的实施范围的问题

  按照《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教财〔2017〕441号)精神,各学段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在认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对象时要把握住两点:一是受资助学生必须是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二是受资助学生要具有学校的正式学籍。

  各地对非正式学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进行兜底保障的,资助范围按各地出台政策执行,但其资助的人数和金额不作为中央和省级建档立卡资助政策落实和统计范围。

  二、关于建档立卡学生在一个学年内认定和发放次数的问题

  因受助学生数量众多,组织一次认定和发放工作所需时间周期较长,同时财政部门在预算安排、资金申请拨付等方面也有规定的时间要求,我省各学段学校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工作每个学期组织认定一次,按现行发放办法发放。每个学期学校认定工作完成后新增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从下一个学期享受相应的资助政策。

  三、关于学籍发生变动的建档立卡学生如何实施资助的问题

  学期内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学籍发生变动的,从学籍变动的下一个学期开始由变动后学籍所在学校负责认定和发放资助资金,本学期继续由原学校负责认定和发放资助资金。

  四、关于每个学期各学校认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采用建档立卡扶贫人口数据时间点的问题

  每个学期我省从两个渠道获取不同时间节点的建档立卡扶贫人口数据,共同组成本学期建档立卡扶贫人口比对基准数据库(以下简称“教育脱贫基准数据库”),供我省各学校比对识别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使用。该数据库既是学期内我省各学校认定建档立卡学生的唯一基准扶贫人口数据库,也是检查各地各学校目标学期内脱贫攻坚政策落实情况的基准数据库。

  第一渠道数据来源:由省扶贫办于每年春季学期3月上旬和秋季学期9月上旬各提供1次全省建档立卡扶贫人口数据,该数据导入我省开发的“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识别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省系统”),供各学校从中筛选识别属于本校学籍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第二渠道数据来源: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系统”)通过教育部各学段学籍数据与国务院扶贫办全国建档立卡扶贫人口数据进行动态比对,定期识别具有正式学籍学生的建档立卡信息。

  为了使每学期的“教育脱贫基准数据库”尽最大可能涵盖最新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信息,每学期认定工作结束前我省将把全国系统各学段自动识别的最新建档立卡学生信息导入全省系统(高校学段为每年春季学期2月底之前和秋季学期9月底之前各导入1次,其他学段为每年春季学期4月底之前和秋季学期10月底之前各导入1次),供各学校在认定工作结束前与“教育脱贫基准数据库”做最后一次比对核实,确保“教育脱贫基准数据库”中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应助尽助。

  每学期通过“教育脱贫基准数据库”识别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要确保资助到位,并且无须提供建档立卡证明材料,个别因特殊原因没有享受到相关资助政策的,学校要在全省系统和全国系统中予以标注,并记录具体原因和留存证明材料。

  在每年春季学期4月底之前(高校2月底之前)和秋季学期10月底之前(高校9月底之前),扶贫部门已认定但在本学期“教育脱贫基准数据库”中无记录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由学生或监护人提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认定符合条件的,将其纳入本学期的认定名单,并采集相关信息录入全省系统和全国系统。上述时间节点之后,新增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本学期不再追加认定,在下个学期予以认定和资助。

  五、关于学前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资助政策中3-6岁年龄限制的理解问题

  《河南省教育脱贫专项方案》中提出要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3-6岁儿童提供生活费和保教费资助,各学校具体确定受助建档立卡幼儿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只要符合本意见第一条提出的两个条件即可,不必拘泥于年龄限制。

  六、关于建档立卡学生主动放弃受助资格的问题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接受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若个别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在充分了解国家资助政策的情况下,自愿放弃享受国家资助,各地各学校不应将该问题作为政策落实不到位处理,但学校要留存向学生(或监护人)宣传政策和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放弃资助的证明材料。

  七、关于落实“雨露计划”资助政策的问题

  “雨露计划”是由扶贫部门面向高职、高专和中职学生家庭提供的扶贫助学补助,其认定和发放工作由各地扶贫部门具体操作。各地各学校要提醒学生及时向其所在地扶贫部门申领相应补助资金。

  八、强化资助育人

  各地各学校要按照“扶困”与“扶智”、“扶志”相结合的要求,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资助育人作为资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国家资助、学校奖助、社会捐助、学生自助“四位一体”的发展型资助体系,构建物质帮助、道德浸润、能力拓展、精神激励有效融合的资助育人长效机制,形成“解困—育人—成才—回馈”的良性循环。在具体工作中,要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将资助育人融入教育脱贫攻坚和资助工作的全过程,培养受助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深入、广泛、持续开展励志教育、诚信教育、感恩和社会责任感教育。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心发展、道德品质培养、学业帮扶、就业指导等方面给予更多关怀和帮助,为他们的兴趣培养、能力提升、视野开阔创造更多的机会和条件,切实发挥“资助一人、脱贫一家、惠及几代”的脱贫实效,从根本上阻断贫困代际传递。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