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来源:教育厅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1-11-15
    • 发布时间:2021-11-25
    • 失效时间:现行有效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教育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11-25 15:10 【浏览字号: 来源: 教育厅办公室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专业学校,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学校):

  现将《河南省教育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15日

河南省教育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河南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教育事业发展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教育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是指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河南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批准登记、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冠以“河南(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冠以河南省内行政区划名称的基金会,业务活动涉及全省范围教育领域、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全省性教育类社会组织,不含办学机构)。

  第三条全省性教育类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省教育厅的日常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全省性教育类社会组织设立实行双重管理,业务主管单位为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为省民政厅。业务审核由省教育厅负责。其他省级部门业务主管或无主管部门的社会组织申请变更省教育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须由原业务主管单位发函或省民政厅出具书面建议函并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核。

  第五条申请设立由省教育厅作为业务主管的教育类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登记成立的条件;

  (二)业务范围属于支持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助学助教或与教育领域有密切相关的活动等;

  (三)主要发起者关心、支持教育事业,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有规范的章程,有保障工作开展的资金,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办公设施、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

  (五)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省民政厅申请名称预登记直接嵌入“教育”字样。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教育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省教育厅将不受理新设立的由教育厅作为业务主管的教育类社会组织的申请。

  第六条省教育厅办公室是全省性教育类社会组织的归口管理处室,负责受理申请、指导监督、宏观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等;省教育厅组干处(中共河南省教育系统社会组织委员会)是全省性教育类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处室。

  实行省教育厅业务处室(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处室)具体负责全省性教育类社会组织制度。业务主管处室具体职责包括负责成立教育类社会组织的前期审核、重大业务活动的事前审查、年检初审和日常监管;负责指导党建及意识形态工作;指导社会组织依法依规依章程开展活动;配合做好注销、撤销登记等事宜;协助省教育厅办公室、组干处(中共河南省教育系统社会组织委员会)办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业务主管处室要加强对其主管的社会组织日常监督与管理。对社会组织发生的各类违规行为,业务主管处室应当及时查处、纠正;对应发现而未发现的违规行为,业务主管处室要承担监管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申请设立由省教育厅作为业务主管的全省性教育类社会组织,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由省教育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请示文件(附加盖公章的发起单位的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申请设立的全省性教育类社会组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申请设立的全省性教育类社会组织章程(草案);

  (四)申请设立的全省性教育类社会组织注册资金情况及证明材料;

  (五)申请设立的全省性教育类社会组织领导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兼职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供由相应组织部门审批的材料);

  (六)办公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七)省民政厅网站载明的相应社会组织申请材料及其它证明材料。

  第九条省教育厅收到发起人(发起单位)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后,根据工作业务领域对口或相近的原则,由相应的省教育厅业务处室对申请成立全省教育类社会组织的材料进行下列审核工作:

  (一)成立该社会组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业务范围是否属于省教育厅监督与管理范围;

  (三)是否符合社会组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成立条件;

  (四)章程草案及验资证明、办公场所使用证明、秘书长以上人选等有关材料是否合法、真实;

  (五)兼职人员是否履行了审批程序;

  (六)发起人(发起单位)是否具备必需的物质条件以及一定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的工作人员。

  审核过程中,省教育厅可以要求发起人(发起单位)就相关事项进行补充说明或提交补充材料。

  省教育厅业务处室经审查认为符合全省性教育类社会组织设立条件并愿意作为其业务主管处室的,由业务处室出具书面审查同意意见后送省教育厅办公室。省教育厅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审查、与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进行沟通一致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核;经审议通过后,省教育厅出具同意成立的业务审查批准文件。

  业务处室经审核不同意或建议其向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部门申请的,应当向发起人(发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条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全省性教育类社会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报省教育厅业务主管处室审核,并按相关程序要求进行报备或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教育类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全省性教育类社会团体、基金会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及投资成立的实体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全省性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其投资成立的实体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全省性教育类基金会、社会团体必须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纳入社会组织统一管理,不得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其投资成立的实体单位的管理和核算。

  第十二条全省性教育类社会组织为非营利社会组织,其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社会组织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成员)中分配。不得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

  第十三条教育类社会组织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的财会人员,会计、出纳不得一人兼任,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财务规章制度组织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教育类社会组织接受国内外各界的捐赠和资助,不得与捐赠方有任何有损国家安全、利益和违背社会组织宗旨的交换条件。

  第十五条教育类社会组织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教育类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省教育厅组干处(中共河南省教育系统社会组织委员会)统筹管理。工作人员中党员(专职人员和秘书长以上人员,党组织关系可迁转的)人数3人以上的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3人以上(组织关系不能迁转的)可成立功能型党组织(侧重于发挥作用,不发展党员、不收取党费);党员人数不足3人不能建立党组织的,由业务主管处室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十六条业务主管处室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坚决防止教育类社会组织成为滋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土壤与温床;教育类社会组织也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

  第十七条教育类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教育厅向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年度检查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或者建议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一)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章程、内部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三)连续一年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延期一年不能正常换届的;

  (四)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五)重要事项、重大活动不及时请示报告;拒不接受省教育厅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或敷衍塞责;不及时上报年度工作材料等。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鼓励支持教育类社会组织进行改革探索,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第十九条鼓励支持教育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加省民政厅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对获得等级评估3A以上的社会组织在相关政策支持上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鼓励支持教育类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试点改革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