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来源:教育厅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2-17
    • 发布时间:202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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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完善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备案制度的通知

2022-02-27 14:30 【浏览字号: 来源: 教育厅办公室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县(市)教育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发〔2021〕23号),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备案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教职成〔2010〕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中等职业学校布局提升办学水平的意见》(豫政〔2015〕74号)要求,现就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院校)管理备案制度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备案

  (一)备案范围。未列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18年公布的《河南省优化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果名单》,且在《河南省优化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果名单》发布后,至本文件发布时仍未完成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备案的新设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后均须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备案手续。

  (二)设立标准。根据《河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的通知》(教职成〔2021〕468号)要求,设立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须符合《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验收标准》;设立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须符合教育部2010年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设立体育类、艺术类、特殊教育类中等职业学校,须分别符合教育部《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三)设立流程

  1.政府同意。自2022年起,新设中等职业学校须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不含市辖区政府,下同)出具同意设立的意见。对于政府同意设立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审批程序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2.上报备案。新设中等职业学校须遵循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省教育厅备案,备案材料包括政府同意设立的意见、《新设中等职业学校基本情况表》(附件)及相关佐证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同时提交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意见。

  3.申请代码。省教育厅备案后,新设中等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递交《学校(机构)申报确认表》,申请全国统一的学校标识码,经逐级审核后报教育部核准,教育部每季度梳理赋码一次,并于每年8月底截止当年新设学校标识码赋码工作,该码将作为国家中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系统的唯一管理账号。

  4.设置专业。获得学校标识码和学籍管理账号后,新设学校须结合区域产业发展需求和学校办学定位设置专业,并报同级教育部门审核,其中医药卫生类和教育类专业须由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新设学校首批设置专业不超过5个。

  5.核查资质。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招生资质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要求,省教育厅将于每年3-4月集中对各地备案的新设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资质进行核查,每年5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当年具备学历教育招生资质的学校名单,具备当年招生资质的新设中等职业学校可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招生教学工作。

  二、中等职业学校变更和终止备案

  按照“谁设立、谁负责”的原则,中等职业学校的变更、终止应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向省教育厅申报备案,对县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还应出具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意见。经省教育厅备案后,应由同级教育部门发起变更、终止申请,审核后报教育部审定,注销学校标识码和国家中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系统账号。

  各地要认真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清查工作,对“中高职一体”、已实质性并入高等院校、连续3年未招生等情况的中等职业学校,要坚决撤销中等职业学校建制;对规模小、质量低、效益差以及生均财政拨款不足以维持正常运转的中等职业学校,要抓紧通过合并、撤销、转型等方式调整;要着力规范并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纳入基础教育保障体系,在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中逐步脱离中等职业学校序列。

  三、高等学校举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备案

  自2022年起,拟举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高校应向省教育厅申报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学校正式申报公文及举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中等职业教育管理机构设置情况等,经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获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质。申请举办五年一贯制高职招生的高校须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质。已在省教育厅备案中专部的高校均视为已完成中等职业教育学历教育备案,无需重复申报。省教育厅将高校举办中等职业教育情况纳入每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资质核查范围,不合格的将取消当年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质。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校探索举办独立设置的附属中等职业学校。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标准,统筹规划。各市、县(市)要严格执行中等职业学校设立标准,根据当地产业布局、就业需求、教育现状和学位缺口,认真统筹规划中等职业学校布局,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程序,深入实地考察,加强调研论证,确保新设学校“办一所、成一所、优一所”。各地新设中等职业学校要充分考虑与区域内现有学校的差异化发展,避免学校定位交叉、专业设置同质化。新设学校命名应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办学层次,突出办学特色、专业优势和行业特点。

  (二)深化改革,综合推进。各市、县(市)要完善产教融合办学体制,创新校企合作办学机制,推进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鼓励、支持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积极推动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筑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新设中等职业学校在符合设立标准的同时,还须符合学校建设标准、经费投入标准等。

  (三)完善机制,强化督导。各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建立完善新设中等职业学校的考察论证、监管预警和联系指导机制,重点加强学校党建、教育教学、专业设置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在对下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中,将中等职业学校管理情况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存在弄虚作假和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的地方,采取约谈相关负责人、通报批评等形式严肃问责。

  省教育厅将于每年12月集中受理下一年度各地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备案和高校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学历教育备案申请,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受理。2022年备案工作于2022年3月30日前集中受理。各地中等职业学校变更、终止备案于各季度初受理。


  附件:新设中等职业学校基本情况表

202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