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来源:教育厅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1-8-26
    • 发布时间:2021-9-6
    • 失效时间:现行有效

河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
河南省进一步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9-06 10:59 【浏览字号: 来源: 教育厅办公室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党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公安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台湾事务办公室,各招生考试机构、各高等学校:

  现将《河南省进一步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教育厅 中共河南省委统战部 河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2021年8月26日

河南省进一步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落实进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工作的最新要求,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人才选拔水平,现就进一步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省近年来基础教育发展情况,坚持问题导向,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精准施策、严格程序、积极稳妥、统筹推进,精准确定加分区域、群体和条件,进一步规范和减少加分项目,降低加分分值,统筹做好改革相关配套工作,确保深化高考加分改革政策稳步实施,实现学生成长、国家选才、社会公平的有机统一。

  二、重点任务

  (一)保留四项全国性加分项目

  1.烈士子女,加20分。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加10分。

  4.从2024年起,“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加分分值调减为5分。2021年至2023年,此类考生的加分分值不变,为10分。

  (二)逐步调减和取消两项地方性加分项目

  1.从2024年起,取消少数民族加分项目。2021年至2023年,少数民族考生仍具有加分资格,加分分值为5分。

  2.从2024年起,“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考生”加分分值调减为5分;从2027年起,取消此类考生加分项目。2021年至2023年,此类考生的加分分值不变,为10分。

  上述全国性加分项目可面向所有高校投档时使用,地方性加分项目只面向我省高校投档时使用,所有加分项目不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可在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相应加分分值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符合多项加分项目的考生,取其最高一项的分值加分,不得累加。已取消的加分项目不得恢复。

  三、监督管理

  (三)严格落实资格审核工作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认定,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要在相应加分项目的考生加分资格认定中担负起主体责任,规范审核程序,严格审核行为,确保审核结果真实有效。对审核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实行倒查追责机制,严防弄虚作假行为发生。

  (四)严格落实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制度。要严格落实加分考生资格三级网上公示机制。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各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学均须向社会明确告知公示网站,做到详实准确、及时公示。中学还须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公示内容须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所在中学、加分项目、加分分值及审核单位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网上公示信息须保留到当年年底。

  (五)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等违规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考生本人须对所申请的高考加分资格真实性负责。凡是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加分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的资格,同时给予暂停其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对参与加分资格造假的人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组织实施

  (六)统一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要自觉践行“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充分认识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抓好本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

  (七)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和中学,要高度重视政策解读和培训宣传工作,认真制定宣传方案,加强对工作系统的政策培训。要统筹运用多种有效形式,全面、深入、准确解读实施方案内容,让考生和家长广泛知晓,确保政策平稳顺利实施。

  (八)狠抓责任落实。高考加分改革事关考生的切身利益,考生和家长高度关注。各地各部门、普通高校和中学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高考加分改革工作平稳实施。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