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高校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豫教罚决字〔2023〕第1号)
2023-08-31 15:52 【浏览字号:大 中 小】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类别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违法行为类型 | |
豫教罚决字〔2023〕第1号 | 撤销高校教师资格 |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婚内与校外督导学员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 《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二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 王国胜 | 自然人 | 身份证 | 410105********2970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撤销教师资格 | |
处罚内容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公开范围 |
撤销高校教师资格,收缴资格证书,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 964100170027542 | 2023/07/27 | 2028/07/27 | 河南省教育厅 | 11410000005184662M | 河南省教育厅 | 11410000005184662M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