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
2023年全省学校(机构)代码信息年度标准梳理工作的通知
教发规函〔2023〕585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各委管学校、厅直属实验学校:
根据全国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全省学校(机构)信息变动情况,为进一步做好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信息“年度标准”梳理工作,更好地服务教育管理,现将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信息入库。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具体要求,各地原则上不得审批设立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附设小学班和初中班),不得把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机构)信息录入《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代码系统”)。
(二)规范学校(机构)名称填报。“代码系统”中的学校(机构)名称,要填写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的学校(机构)全称,并且要与学校公章保持一致。其中,根据《工商总局 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有关要求,营利性民办学校还需填写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营利性学校全称。
(三)规范学校经纬度填报。“代码系统”中新增了“经纬度不在省域内”与“经纬度相同”学校信息核查,所有学校及办学点的经纬度必须如实填写(经纬度坐标拾取网址https://api.map.baidu.com/lbsapi/getpoint/index.html)。为确保学校定位准确,经纬度必须保留小数点后六位,河南省域内学校经纬度不得超过河南省经纬度范围(北纬31.383333-36.366667;东经110.350000-116.650000)。
(四)规范学校英文名称填报。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中,经教育部门批准备案的具有中外合作办学资格的学校按批准备案的英文名称填报,其他学校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没有英文名称可以不填,高校英文名称填报要求详见附件1。
(五)规范举办者名称填报。公办学校举办者为“其他部门”和“地方企业”,民办学校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均要进一步明确举办者具体名称。“民转公”义务教育学校要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编制管理部门批文;“公办小学附设幼儿班、公办初中附设幼儿班”等转为公办幼儿园,要提交县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编制管理部门批文。
(六)规范独立设置少数民族学校界定依据。新增独立设置的少数民族学校(幼儿园),要由批准或备案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签同级民委部门共同认定,未能共同认定的不能填报为少数民族学校。
(七)规范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277号)精神和教育部有关要求,已经取得“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学校(机构)要尽快补充完整;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批准并已安排今年招生,暂未取得“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学校(机构),可暂不填写,但要填报合理原因。目前“代码系统”新增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核验功能,通过与国家统一服务平台数据比对,代码不一致的学校(机构)要按系统提示进行修改完善。
(八)规范“空壳学校”和“一校多牌”信息填报。对长期“无学生、无教师、无校舍”的“空壳学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撤销后,要在“代码系统”中予以撤销。对于“集团化”办学,要严格按照“主体校”原则梳理学校代码信息,切勿因此产生新的“一校多名”、“一校多牌”,对于暂时无法撤销的“三无”学校(机构),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正式文件并在“代码系统”中标记“停用”状态。“停用”学校当年不需填报统计调查数据,但计入总校数中。如上学年有学生和专任教师,今年学生毕业、专任教师调出后成为“三无”学校的,不能标记“停用”属性。上年“停用”学校,今年恢复办学,需在代码系统中上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恢复办学的正式文件。
(九)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填报。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机构)要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全省学校(机构)代码信息年度标准梳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教办发规〔2020〕166号)要求,继续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相关信息。今年“代码系统”新增民办学校(机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核验功能,民办学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2023年7 月 1 日前的视为过期,需要选择“无有效期内民办许可证”,并选择无有效期内许可证原因或填写情况说明。
(十)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办学点填报。1.今年“代码系统”中新增了基础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多点办学情况统计,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基础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多点办学情况进行梳理入库。去年未如实上报办学点的高等学校,要在本季度对办学点信息重新梳理、核实并上报我厅审核,具体名单以我厅通知为准。2.各级各类学校(机构)在“代码系统”中新增、修改、删除本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校区、分校区等办学点信息时,要同步完善办学点基本信息和所在地信息。确认信息后,要填写《办学点信息确认表》(可从代码系统中导出),经学校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盖章后电子版(PDF)上传。(详见附件2)
(十一)学校办学类型增设“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代码系统”中学校办学类型增设中等职业教育层次的“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代码为 367),该办学类型不可设置附设中职班。
二、时间安排
(一)8月15日至31日,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完成以下工作:
1.梳理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如变更须提供更名文件和更名后的印章照片。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通知新增学校和代码信息变动的学校(机构)填写《学校(机构)申报认定表》(见附件3),审核后在“代码系统”中进行代码信息梳理、审核,同时把认定表电子版(PDF格式)报省辖市教育局备案(原件由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保存)。
2.规范县(乡)省自用采集单位。截止2022年底,因全国标准行政区划变动,各省辖市教育局若调整“省自用”所辖县级单位(含省直管县)、县(市)区所辖乡(镇)级“采集”单位变化情况,要以正式文件(PDF格式)上报我厅备案,同时对所辖学校(机构)有关信息进行补充完善。规范各省辖市市直代管账号管理,该账号应添加在市级管理账户下与县(市)区教育局账号同级(如河南省XX市市直代管),并在该账号下添加各县(市)区市直代管账号(如河南省XX市市直代管XX区代管)。
3.凡是涉及低层次学校(机构)附设高层次附设班、独立设置的小学更改为教学点、新增独立设置少数民族学校、中初等学校(机构)设立撤销合并、新批公办幼儿园(附设幼儿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等情况,均需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上传正式电子版文件(PDF格式),并报我厅备案。
4.代码信息变动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跨区设置办学点的高校要主动与所在省辖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做好代码梳理工作;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本级职能,依据“代码系统”中“审核、核查”功能和我省代码信息审核软件,认真做好代码信息审核上报工作。
(二)9月1日至7日,我厅要对所有代码信息发生变动的学校(机构)进行专项复核,9月8日“代码系统”关闭,停止所有学校(机构)信息梳理工作。
三、工作要求
学校(机构)代码信息“年度标准”梳理工作是教育统计和教育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关系到各单位当年教育经费拨付、教师编制核定、教育项目申报、办学类型调整、招生计划安排、优质均衡发展监测等重大教育管理工作。各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和对教育事业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务必按照时间节点要求科学开展工作,确保全省学校(机构)代码信息年度标准梳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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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