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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检察职业学院2023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2023-07-07 09:51来源:河南检察职业学院 【打印】  【关闭】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学院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为保证学院2023年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普通高考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学院全称:河南检察职业学院

  第五条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教育部代码:13499

  第六条办学层次:高职高专

  第七条办学类型:公办。

  第八条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校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龙湖镇大学园区双湖大道一号。

  第十条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是经教育部备案批准的全国检察系统唯一面向全国招生的普通高等院校,主要承担法律专科学历教育,学院师资力量雄厚,教学设施齐全,占地面积850亩,建有培训基地、教学楼、办公楼、标准化运动场、篮球网球场和学生公寓、餐厅等教学和生活设施;有微机室、语音室,痕检、文检、侦查、教研实验室和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中心、鉴定中心、速录中心等实训教学场地。学院依据社会需求、学生就业和自身优势,确定重点学科发展,现有四系三部,即法律系、检察系、司法管理系、经济管理系和社科部、基础部、警体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招生工作。

  第十三条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四条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五条招生计划分配原则为省内为主,外省适当投放。各专业计划分配按照实际教学管理目标确定。

  第十六条考生身体条件按照《普通高等学院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学院接受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投档,服从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投档比例和要求。

  第十八条专业确定遵循“分数清”原则 。所有投档考生,分文理科后,总分分别从高到低排序,从最高分考生开始查阅,依分数高低查看每个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是否录满,未录满则录取至第一专业志愿,录满则看该生的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直到确定该生所报专业能否录取,如无法录取至所报专业,再查看考生是否服从调剂,最终确定该名考生是否录取。再按照以上规则查阅下一名考生。

  同分情况按照生源省投档成绩排序规定确定先后顺序。

  第十九条学院各专业(类) 不限男女比例,不限外语语种,但外语主要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

  第二十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学院也会第一时间在学院网站公布,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学院2023年专科专业学费为3700元/年/生,住宿费标准暂定1000元/年/生,如遇政策调整,按政府最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弄虚作假、体检或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并上报主管部

  门。

  第二十三条学院设立有国家资助和校内奖助项目,从制度上保障学院优秀学生的奖励机制,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其中,国家资助项目包含国家奖助学金,助学贷款,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等;校内奖助项目包含学院奖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专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生,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二十四条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颁发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学院招生章程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备案详细内容可参照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

  第二十六条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龙湖镇大学园区双湖大道一号。

  邮 编:451191

  联系电话:0371—69970111

  学院网址:www.hnjc.edu.cn( 学院网主页)

  zsjy.hnjc.edu.cn( 学院招生就业信息网)

  电子邮箱:hnjczsjy@163.com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学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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