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劳动教育实践基地遴选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劳动教育实践基地遴选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体卫艺〔2023〕109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各委管学校、厅直属实验学校:
为丰富劳动教育实践途径,拓宽学校开展劳动教育实践活动场所,促进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实现以劳树德、以劳增智、以劳强体、以劳育美的目的,省教育厅制定了《河南省劳动教育实践基地遴选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4月12日
河南省劳动教育实践基地遴选与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加快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教育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实施意见》和教育部《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要求,丰富劳动教育实践途径,建设示范性、引领性、多样化、特色化的劳动教育场所,逐步建成面向人人、功能齐全、设施完善、体系完备的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实现以劳树德、以劳增智、以劳强体、以劳育美的目的,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范围
第二条 在河南省域内,由政府、学校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劳动教育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劳动教育基地),包括农业类、林业类、牧业类、水产养殖类、加工制造业类、传统工艺制作、现代服务业类、智能制造、智慧产业类等,可承接各级各类学校劳动教育实践活动的综合实践基地、研学基地、国防教育基地、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特色小镇、功能园区(科技园、示范园)、职业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习实践场所等主体。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申报单位应当具备法人资质,持续开展劳动教育实践活动1年以上,社会评价度良好。
第四条 劳动教育基地要坚持公益性原则,接待学生劳动教育实践活动不以纯粹盈利为目的。
第五条 劳动教育基地整体布局科学、合理,能不间断满足劳动教育实践需要,设有可供学生集中教学、实践体验、休息活动等场所。学校性质的劳动教育基地能够同批次接纳300名及以上学生参加劳动教育实践活动,人均实践活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社会性质的劳动教育基地面积应不低于10万平方米,能够同批次接纳500名及以上学生参加劳动教育实践活动,室内人均实践活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第六条 劳动教育基地生活区和实践区相对独立。社会性质的劳动教育基地应具备同时提供不低于500名学生住宿、就餐的能力。住宿区、就餐区的卫生、安全条件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餐饮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要求。
第七条 劳动教育基地开设有适合学校劳动教育实践的主题课程,课程设置针对不同学段学生的劳动教育实践有层次性、区分性、区域特色和时代特征,主题课程能与校内课程内容互补。
第八条 劳动教育基地应具备与接待规模相适应的专业辅导、讲解人员,能结合劳动教育实践要求进行讲解、示范和辅导教学,并提供有针对性、互动性和引导性的指导服务,有健全的日常运行、人员管理、考核评价、安全保障等制度规定。
第九条 教育教学设施配套齐全,相关教学仪器、劳动工具、设施设备性能完好,仪器设备按国家或行业标准,安装布局规范,设置科学合理。设有方便、卫生的公共厕所,须配备临时急救器具、药品等,附近应有完善的应急医疗场所(医院、卫生所、急救站)。
第十条 教学场所、劳动场地、生活区域及其设施设备均符合国家安全和环保标准,有针对学生群体的特别安全管护提示。安全逃生通道畅通,标识清晰可见,消防、应急等器具配备齐全。危险区域设有安全防护设施,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装有可备查的全方位视频监控系统,各类安全、监控设施设备运行良好,整体通过消防验收。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配有专业的安保人员,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
第四章 报批流程
第十一条 基地自评。按照自愿原则,对照《河南省劳动教育基地量化评估指标体系(试行)》进行自评,自评达标后填写《河南省劳动教育基地申报表》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推荐上报。各地市根据所属学校申报情况,进行初选后择优向省教育厅推荐。各省属高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直接向省教育厅呈报。社会机构需由所在地市推荐呈报。
第十三条 组织评审。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采取资料审核、实地查看、座谈交流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确定省级劳动教育基地初选名单。
第十四条 认定公布。初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教育厅发文予以认定。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劳动教育基地建设工作作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推进劳动教育工作的重要抓手,作为落实劳动教育课程的重要举措,引导各级各类学校、社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因地制宜,多维度开发特色优质劳动教育实践课程。积极协助劳动教育基地争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土地、财政等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收费合理且符合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教育厅和物价部门的有关文件核定标准,经各地市教育局备案,不得随意调价,对贫困家庭学生、特殊教育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实行减免政策,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劳动教育基地的创建遴选工作,切实提升我省劳动教育水平。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做好劳动教育基地申报、评审、推荐各环节工作,申报材料失实、造假或欺骗经营的一律不予推荐。基地申报材料、实地查看、推荐上报等各环节都要严格按照标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推荐。
第十八条 河南省劳动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挂牌满3年进行检查考核,合格的继续保留,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市级、县(区)级劳动教育基地遴选办法,设立市级、县(区)级劳动教育基地。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