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
关于拨付2021年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费的通知
教资助函〔2022〕693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有关县(市、区)教育局:
2021年度,我省发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48.28亿元,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58.18万人。根据《河南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资助〔2015〕276号)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与河南省教育厅、市、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应向各市、县(市、区)支付2021年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费37,721,357.00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理费拨付金额。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与河南省教育厅、市、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应向市、县(市、区)拨付2021年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费37,721,357.00元,其中,应向18个省辖市发放代理费 8,748,705.00元,162个县(市、区)发放代理费 28,972,652.00元。(具体情况详见附件1)
(二)代理费发放流程。各省辖市、县(市、区)根据本单位应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费金额,按照生源地助学贷款代理费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要求(附件2)向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代理费发放的银行账户信息说明(附件3),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收到合规票据核查后在5-10个工作日内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费拨付至市、县(市、区)指定账户。
(三)代理费使用要求。代理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河南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资助〔2015〕276号)要求执行,坚持“公开、透明、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全部用于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严禁将资金长期大量闲置或违规挪作他用,并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省资助中心将会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加强对市、县资助中心代理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问效。
联系人:
河南省教育厅学生资助中心 徐晓伟:0371-65798539
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客户三处 乔艺芳:0371-66000563
邮寄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66号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
附件:1.河南省2021年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费发放情况表
河南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
202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