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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推选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9-11 15:31   来源:  教育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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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做好推选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

  按照《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推选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点工作的通知》(豫法政办〔2017〕1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今年将在全省教育系统培育推选首批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选范围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可结合工作实际推荐辖区内1个教育行政部门(含本级)作为教育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点初选对象,进行培育、指导。省教育厅将从各地推荐的培育对象中选出全省教育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点,并向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作为省级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点备选对象。

  二、基本条件

  (一)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主体包括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权责明晰。建立、公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岗责体系及行政执法流程图,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国务院、省政府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以及机构改革情况,及时对现有行政执法权责进行梳理、调整。

  (三)执法规范。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做好执法人员资格审查,杜绝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执法活动;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充分发挥执法职能;使用本系统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程序合法,法律法规适用准确,执法案卷制作规范。

  (四)监督有力。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及时报送备案本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落实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报告制度,按时报告本部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情况;畅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渠道,做到制度健全、台账清晰、依法及时处理;主动接受行政执法监督,认真履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近三年来本部门未发生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党政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违法受到党政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五)依法追责。建立健全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查处纠正机制,严格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对发现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六)重视培训。每年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等培训,行政执法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能够依法规范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七)群众满意。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执法为民,服务发展,群众满意度高。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培育推选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点是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抓手,各地要高度重视,将培育示范点与推进工作相结合,同安排、同部署、同督导、同落实,促进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得到新提升。

  (二)精心组织。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近三年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对本地区、本系统选取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点进行精心培育,并于2017年9月19日前择优选取1个工作突出、成效显著、保障有力,能够在教育系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示范点,向省教育厅推荐(推荐表见附件)。

  (三)示范带动。省教育厅将结合日常工作情况,研究确定教育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点,予以公布。各地要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点的培育推选,注重总结典型做法,积累先进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典型带动作用,推动全省教育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

  联系人:刘志飞

  联系电话:0371-69691253

  邮箱:zfc69691657@163.com

  附件:河南省教育系统首批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点推荐表

  河南省教育厅

  2017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