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240907号提案的答复

教政复字〔2021〕96号

2021-10-29 11:55 【浏览字号: 来源:教育厅办公室

张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我省民办高校教师社会保障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民办高等教育是民办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拓宽教育投入渠道、扩大教育总量、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创新教育体制机制、增强教育发展活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个性化选择性教育需求,解决教育发展不充分、不平衡问题,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办教育工作,坚持把民办教育作为教育发展新的增长点和推动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采取积极有效政策措施,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全省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已成为我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了解民办高校教师养老保险待遇情况,结合提案内容,我厅组织部分民办高校开展了专题调研。根据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和专题调研的情况,我省民办高校养老保险参保类型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般属于当地较低水平。调研中有学校提出,当前民办高校教师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水平低于公办高校教师,导致民办高校教师队伍流动性较大,希望能逐步提升民办高校教师养老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下一步,省教育厅将积极联系省直有关部门,推动相关部门严格监督民办高校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落实相关法规政策。为提升民办高校教师的职业认同感与获得感,推动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向更高水平发展。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指导和监督。

202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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