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99号建议的答复

教人复字〔2021〕54号

2021-10-29 11:54 【浏览字号: 来源:教育厅办公室

王建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城乡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生均公用经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问题

  (一)县级是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主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18〕6号)精神,义务教育属于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总体划分为共同财政事权,县(市、区)是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主体,中央和省级给予适当补助。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和调整基础标准,地方要确保国家基础标准落实到位。

  (二)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要合理适度。国办发〔2018〕6号明确提出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原则是:“坚持保障标准合理适度。既要尽力而为,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适时调整国家基础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又要量力而行,兼顾各级财政承受能力,不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同时要求各地如需制定高于国家基础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

  (三)提标不符合现阶段我省实际。近两年各级财政收支矛盾突出,尤其是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主体责任的县(市、区)财力更为薄弱,主要任务是兜牢“三保”底线,因此本着“不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的指导思想,省级不宜向国家报备提高我省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二、关于提高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问题

  (一)2017年首次确定保障标准。普通高中教育与义务教育相同,属于共同财政事权,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2016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普通高中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豫政办〔2016〕163号),明确自2017年春季学期起建立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保障机制,首次确定基准定额标准为省辖市市区补助标准为年生均1000元,县城和农村地区助标准为年生均800元。

  (二)2019年调整提高保障标准。2019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各地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应于2020年达到每生每年1000元以上,个别确有困难的地区可延至2022年前”要求,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9〕66号),明确自2020年春季学期起,调整全省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省辖市市区补助标准由年生均1000元提高至1200元,县城和农村地区助标准由年生均800元提高至1000元,确有困难地区可延至2022年春季学期执行。

  (三)不宜再次提高保障标准。近年来经济形势持续低迷,加之疫情影响,各级财政收支矛盾尤为突出,提高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政策尚未完全得到落实,考虑全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保障能力不平衡实际,本着“改善民生,要坚持量力而行、循序渐进”的指导思想,省级近期不宜再次提高基准定额标准,有条件的、确有需求的地区可自行提高保障标准。

  三、下一步打算

  (一)督促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督促指导市县结合本地基础教育发展需求以及财力水平,因地制宜优化基础教育发展规划,切实履行资金投入主体责任,完善落实经费保障相关政策。同时,加强省级统筹协调,切实发挥引导带动作用;指导市县优化支出结构,切实保障学校正常运转。

  (二)切实加强风险防控。指导市县坚持底线思维,把防风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统筹发展和安全、当前和长远,杜绝脱离实际的过高承诺,确保财政可持续;坚持“三保”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坚决兜住“三保”底线,不留硬缺口;坚持以调整优化结构为主线,厉行节约办教育,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确保将有限的资金用在急需领域,切实保障教育基本民生需求。

  (三)着力提高资金绩效。持续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加强财政政策评估评价,增强政策可行性和财政可持续性。督促市县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经费管理理念,将资金绩效管理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建立健全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通过绩效评价优化支出结构,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升项目实施效果,形成协同推进、良性互补的新局面。

  再次感谢您对教育是事业的关注、关心和支持,也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教育事业,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最新进展情况我们将及时向您报告。

  202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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