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240125号提案的答复

教政复字〔2021〕34号

2021-10-29 10:18 【浏览字号: 来源:教育厅办公室

张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留学中介机构”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省教育对外交流工作尤其是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规范管理工作的关注和关心。为了做好提案的回复工作,我们就您关心的问题,对本省5家自费出国留学公司进行了调研和沟通,认真听取他们对规范和发展我省留学中介机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正如您所言,目前我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及留学市场确实存在水平参差不齐、服务不够透明、服务质量不高等现象,个别中介甚至出现“霸王条款”式服务等不规范行为,给有意愿选择出国留学的学生带来诸多无奈和烦恼。同时,地方部门或行业的有效监督也存在很多“盲点”,留学业务“纠纷”以及相关的“投诉”也偶尔发生,如此良莠不齐的留学市场,还满足不了人民群众的需求。根据目前国家有关自费出国留学政策,结合我们调研及平时掌握的情况,现就您关心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自费出国留学工作管理现状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是一种特殊的教育服务行业,早期,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业务机构,必须进行资格认定取得资格认定书后方可开展留学中介业务。资格认定工作由教育部、公安部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共同实施。进入新时期,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和国家“放管服”的实施,2012年,国务院52号文件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工作下放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2017年,国务院下发《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国发7号文件规定,申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无需进行资格认定,申办者可直接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公司注册的程序进行登记注册,并结合自身条件和能力申请确定相关的出国留学咨询等业务。

  为了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二、关于规范留学中介管理的工作考虑

  调研中发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资格认定取消后,从事留学业务的中介机构基本上是“低门槛”或“0门槛”进入经营市场,因经营场地不固定、从业人员队伍水平不高、海外留学资源短缺等等因素,造成了留学市场是“鱼龙混杂”,学生和家长无所适从,权益也难以得到保护。为此,我们下一步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规范和管理:

  一是联合市场管理、公安等部门开展专题调研,按照教育部有关加强留学中介机构监管的要求,适时研究出台我省进一步加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意见),加强监管力度,明确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标准,规范和促进我省自费出国留学市场健康发展。

  二是加强联合日常监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出入境部门对留学中介公司开展中介服务工作实施动态监管。督促留学中介公司依法经营,依法年检,严格使用国家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三是加强行业自律指导。按照市场化规律,依托民间教育协会等社团作用,倡导并指导有条件的地市成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行业协会,加强自主自律,保持留学市场的有序、健康、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实现出国留学的美好愿望。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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