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科研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教科〔2021〕116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基地单位:
为加强我省教育科研基地管理工作,提高教育科学研究的质量与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19〕16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豫教教科〔2013〕31号)的精神,结合我省教育科研事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河南省教育科研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2021年4月12日
河南省教育科研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省教育科研基地管理工作,提高教育科学研究的质量与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19〕16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豫教教科〔2013〕31号)的精神,结合我省教育科研事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河南省教育科研基地是河南省教育厅依据有关条件评审、认定和授牌的教育科研示范单位。
第二条 设立教育科研基地的目的在于发挥高等学校及教科研机构的智力优势,推进教育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促进教育科研成果转化,提升基础教育质量,实现科研兴教、科研兴校。
第三条 教育科研基地的建设目标是把基地单位打造成全面展示教育科研成果的窗口,教育科研成果应用推广的试验田,教育科研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先导区,教育科研创新人才培养成长的摇篮,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我省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
第四条 申报与审批
(一)中小学校、幼儿园可申报教育科研基地校,县(市、区)可申报区域性教育科研基地区。
(二)自愿申报。由申报单位向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报送申报表等有关材料。
(三)省辖市教育局、省直管试点县(市)教育局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初步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单位向省教育厅推荐。
(四)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推荐学校(区域)进行评审、认定。
(五)省教育厅发文公布基地名单并授牌。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基地校申报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建有专门的教育科研机构,学校教育科研活动常态化,科研工作有规划、有制度、有专人负责。
2.近3年来学校至少开展1项全校性的教育科研项目,参与教师达到单位教师总数的60%以上。
3.近3年来学校至少承担并完成1项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4.近3年来学校至少有2项教育科研成果获厅级及以上奖励。
(二)基地区申报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建有专门的教育科研机构,区域教育科研活动常态化,科研工作有规划、有制度、有专人负责。
2.近3年来区域至少开展1项区域性的教育科研项目,区域内参与学校达到学校总数的60%以上。
3.近3年来区域至少承担并完成3项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4.近3年来区域至少有3项教育科研成果获厅级及以上奖励。
第六条 基地单位享有的服务
(一)同等条件下,在河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成果评奖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
(二)在教育科研课题立项、研究和结项过程中,适时得到专家指导。
(三)在有关学校(区域)发展等重大事项上,获得专家咨询帮助。
(四)基地单位取得的教科研成果,优先在河南省教育科研网上发布,并择优汇集出版,重点推广。
(五)获得专题培训和交流机会。
(六)共享河南省教育科研专家库中的智力资源。
(七)以河南省教育科研基地名义开展相关教育科研活动。
第七条 基地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一)加强教育科研工作,通过科研促进教育质量提升,教师专业成长,学校管理水平提高。
(二)积极参加、配合省教育科研基地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各项学术研究交流活动。
(三)向省教育科研基地管理办公室报送年度教科研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帮扶当地教科研薄弱学校,发挥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
第八条 基地的管理
(一)受河南省教育厅委托,河南省教育科研基地管理办公室(设在省教科院)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建立省教育科研基地专家库,并向基地单位公开,基地单位可通过省基地管理办公室联系指导专家。
(三)搭建基地单位教科研活动平台,根据不同类型和层次的教育教学改革需要,探索开展先导性、前沿性、创新性的教科研活动。
(四)指导基地单位成果的孵化、提升、展示和转化,为基地单位内涵式发展和教师专业成长创造条件。
(五)省教育科研基地管理办公室将适时编写出版基地单位教科研成果丛书。
(六)由省教育科研基地管理办公室牵头,积极推进形成与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教育局、基地单位的共建共享机制,更好的发挥基地建设的功能和作用。
(七)对基地单位实行动态管理,三年为一个建设周期;根据基地单位工作开展情况予以评估,对优秀基地单位予以表彰,对不合格基地单位进行通报直至摘牌。
第九条 各基地单位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不得与本办法冲突。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教育科研基地管理办法》(教教科〔2013〕97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归由河南省教育科研基地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