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教招办〔2021〕99号

2021-03-25 10:06 【浏览字号: 来源:教育厅办公室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落实教育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高招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招体检工作的重要意义。普通高校招生贯彻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做好高招体检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教育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要求,对于引导中小学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促进学生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有着重要而深远的积极意义。同时,考生体检结果作为普通高校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考生能否录取,影响考生前途命运,事关考生和家庭的切身利益。各级教育和卫生健康部门要站在为党育人、为国选才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高招体检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做好高招体检工作。

  二、进一步健全高招体检工作组织机制。各地要切实加强对高招体检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当地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成立由教育、卫生健康、招生考试机构和医疗机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地区考生的体检工作。要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研究部署体检工作,制定高招体检工作方案和有关应急预案,精心组织实施高招体检工作。体检工作领导小组要协调相关医疗单位,在收费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协商确定体检费问题。

  三、严格核准高招医疗机构资质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高招体检工作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承担高招体检工作的医疗单位,必须经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核准资质条件,并与当地招生考试机构共同考察确定后报省招办备案,未经核准考察确定的体检医疗单位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一律无效。河南省人民医院作为我省高招体检终检单位,负责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四、加强高招体检工作人员培训和管理。承担高招体检任务的医疗单位要认真做好参检人员的选用工作,参检人员须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负责体检结论认定签字的主检人员,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有直系亲属参加体检的医务人员,须回避自己亲属的检查;体检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体检医生、科室负责人、主检医师各自的岗位责任,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严格规范体检实施工作。我省按照《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通知》(教学司函〔2010〕22号)等文件精神确定的高招体检项目和标准,承担体检的医疗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组织体检,组织参检人员学习有关政策规定,准确掌握体检标准,熟悉工作流程,确保精准操作、程序规范、无错检漏检错录漏录,还要避免描述不清不准、甚至结论错误等问题发生。要注意做好学生的隐私保护工作,对检出的异常情况要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处置。体检工作结束后,要对体检结果进行完整性、准确性校验,对结果异常的,要进行复核,确保项目完整,结论准确。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考生,要及时进行专项复查,必要时组织专家会诊;对市(县、区)无法解决的体检争议,要及时提交省招办协调终检医院进行复检。

  六、毫不放松抓好疫情防控。各地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疫情防控“属地管理”原则,统筹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高招体检工作,依法、科学、精准、因地制宜制定体检防疫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考生所在学校要认真落实考生健康排查、防护教育和考生管理要求;承担体检的医疗单位要落实疫情防控各项举措,规范做好场所消毒、安全防护、值班值守和应急处理等工作,确保考生和医护人员安全。

  七、持续优化高招体检宣传服务。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全方位做好考生宣传和服务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高招体检政策、办法和程序安排,让考生应知尽知。承担体检任务的医疗单位要周到安排,工作人员要热情服务,要特别关爱残疾考生,为残疾考生提供必要的合理便利。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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