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黑社会(性质)犯罪比较分析

发布时间: 2021-01-18 10:08 【浏览字号: 来源: 河南省教育厅
  在世界范围来看,黑社会犯罪都历史悠久、危害巨大。在我国古代就存在着马帮、排帮等对某一行业进行垄断经营的帮派组织。国外的黑社会组织如黑手党、山口组也有数百年历史,成为绵延至今仍难以根除的社会毒瘤。改革开放以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悄然兴起。出现了诸如辽宁刘涌、重庆文强案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腐蚀大批党政干部,危害了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在当代,国际黑社会犯罪较之历史上的帮派组织,活动范围更具国际性、组织形式更加隐蔽化、犯罪手段更具多样化,对社会的危害更大。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也大有沿袭国际黑社会性质犯罪发展路径并愈演愈烈之势。对中外涉黑犯罪给予研究以求找到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发展规律和防控之策已属当务之急。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概述
 
  黑社会组织性质是我国特有的概念,是我国立法者基于当时涉黑犯罪活动现状而创设的。在制定1997刑法时,“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居民的有组织犯罪。” 黑社会是一个政治学和社会学相结合的概念,不同国家基于不同的国情和打击预防需要对之分别定义是科学的。学界普遍认为:黑社会犯罪不是简单地表明数个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其内涵要复杂得多。社会性及反社会性是其区别于一般共同犯罪的本质所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国内外黑社会(性质)犯罪比较
 
  社会与黑社会是一对相对应存在的的概念。人们对于文化、文明的认同感对社会的归属感对社会的产生、存续起重要作用。黑社会作为与一般意义上传统社会的对立面或变态,也一定会表现出这一特征。基于不同的产生背景和存续发展形态,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相对应的黑社会犯罪也一定在不同国家表现出不同的起源和发展过程。那么,我国是否存在类似外国严格意义上的黑社会?我国是否会能够会出现此种严格意义上的黑社会?接下来通过这两个问题,尝试分析以下中外黑社会犯罪的异同。
 
  (一)我国是否存在严格意义上的黑社会
 
  试图回答我国是否存在严格意义上的黑社会,首先要对什么是黑社会给予说明。黑格尔说过,对立即同一。这一事物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相对应而被称为黑社会,那么它就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社会的性质。因此应当在结合一般意义上社会和黑社会进行比较研究。社会中存在的任何事物有社会的性质,或与社会主流的形态、发展趋势相一致或相背离,黑社会就是与社会的主流发展相背离的一种发展形态。社会无形的特征大概有以下三个方面,即相互联系、依存形成的共同社会生活,社会成员基于多重原因形成的对社会共同体的依附感,稳定有力的社会控制。那么黑社会是否存在这些特征呢?比较国内外黑社会犯罪的特征可以得出我国尚不存在严格意义的黑社会犯罪。
 
  首先,经济上掠夺、政治上渗透。攫取政治权力是黑社会在经济上掠夺大量财富的必要前提,而经济地位的提高和经济实力的增长又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它的政治权力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大多数犯罪都伴有经济目的,黑社会犯罪也不例外。在当今社会黑社会组织犯罪早已突破传统的贩卖毒品、走私、卖淫、放高利贷等犯罪领域,逐渐向如餐饮、娱乐等合法或灰色地带转移。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反社会性,但在公然对抗政府的同时,为了其生存,它还采取各种手段,对政府进行渗透。政治上进行渗透在不同政治体制国家表现的有明显区别。如在西方多党制国家,有较强实力或较大影响的黑社会组织通过政治献金、暴力贿选参与选举的一方,在支持方当选后继续控制从而借以实现对政府的渗透。在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对经济的掠夺已显露无疑,但是在政治上渗透尚处于原始阶段。政治上渗透在我国主要表现为:一方面,通过贿赂、引诱、威胁等方法拉拢腐蚀党政干部,威逼其参加参加黑社会组织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表现的最为突出的就是人们耳熟能详的所谓“警匪勾结”。另一方面,黑社会分子以非法方式获得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资格等方式实现渗透,以实现壮大实力和自我保护的目的。在我国,政治渗透的程度还远未达到足以影响国家政治权力运作,渗透到政府形成自己实力与反对派对抗的程度。换言之,渗透还大多限于被动自保的目的。
 
  其次,对社会控制。这是指黑社会犯罪在一定区域不同程度和范围的实施非法控制,也就是所谓的势力范围。这种势力范围既可以是指一定社会区域,也可以指某一或某些行业。但究其社会性本质,最终所指应是社会区域。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单纯地为了实施犯罪而存在,实施犯罪是为了控制社会,控制社会是为了更好的实施犯罪。因此,具有实施犯罪与控制社会之间的互动性。对于这种控制是否需要表现出公然性,学界有不同认识。有的学者认为基于黑社会犯罪的隐蔽性,否认黑社会实现的社会控制具有公然性。有的学者认为否认了公然性就失去了黑社会对社会威吓和强制的显然性。其实,对社会的控制本身就带有一定程度的公开性,否认公开性如同认为对公开的事物进行控制可以采取秘密的手段进行一样,这本身就是不符合逻辑的。在我国,政府对社会的控制是坚强有力、完整确定的,我国民主集中的管理模式对此是有利的。虽然的确可能在极个别地区存在黑社会组织性质的非法控制,如甚嚣尘上一时的刘涌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虽然也对一定市场区域和行业形成控制,但是这种控制是局部的,而且在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下很快就被烟消云散了。因此,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这种控制只是表现为消弱了合法控制,而绝非代替了合法控制。
 
  最后,黑社会文化。即黑社会内部形成的异于社会主流文化的一种文化形态,也被称为犯罪亚文化。主要表现为两个个方面,一方面形式化的文化内容,如入伙规则、活动仪式、行话暗语等。另一方面实质化的心理文化,包括崇尚暴力、漠视道德法律等对抗主流社会所肯定共同的社会价值和规则的心理。犯罪文化的来源比较复杂,既有宗教方面的原因,也有国家、社会、利益群体对抗之间的原因。另外,黑社会成员对黑社会组织的心理依附感也是实质化心理文化的重要方面。人是社会动物,都需要从社会中寻求帮助或慰藉。黑社会成员大多不被主流社会所认同,游离于主流价值观、道德观之外,因此大都只有在同类中寻求归属感。从近些年破获的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如沈阳刘涌案以及重庆文强案等案件可以看出,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犯罪显然不具备这一文化特征。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还更多仅局限于力求通过团伙作案方式以获取更多经济利益的阶段。
 
  综合以上三个方面可知,虽然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一定程度的表现出黑社会犯罪的基本特征,但是相对来讲还处于初级和原始阶段。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因此得出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就不会发展成为黑社会呢?显然这需要综合分析我国是否存在黑社会组织滋生的土壤。
 
  (二)我国是否会会出现严格意义的黑社会犯罪
 
  把握事物的发展规律不但有助于全面、准确认识事物,还可以通过科学的方法引导事物朝着符合人们利益的方向发展。掌握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发展规律,对于我们制定、落实刑事政策,预防和打击这一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我国是否会出现严格意义上的黑社会犯罪,学界有不同认识。否定论者认为由中国特定的政治制度决定,中国只可能存在黑社会组织性质,不可能产生典型的黑社会组织和黑社会组织犯罪。肯定论者认为中国存在产生黑社会组织的条件,中国内地能产生典型的黑社会组织和黑社会组织犯罪。 综合两种说法,我认为否定论是站不住脚的。基于目前国内外的特殊情况,如果不努力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发展给予遏制,我国仍然将产生黑社会犯罪。原因如下:
 
  第一,国际化背景。进入二十一世纪,世界发展呈现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是国家竞争日益加剧,国际一体化趋势明显加强。我国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自然也不可避免的融入到国际一体化的洪流中。黑社会犯罪也呈现出国际化趋势。为了不断扩大争夺势力范围,境外黑社会组织觊觎我国的经济发展成果,不断对我国的进行渗透,入境发展黑社会犯罪屡屡发生,境内外组织的勾结也不断升级。这不但增加我国打击黑社会犯罪的难度,而且刺激我国自身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出现出新的变化。在国际上,出现了泛黑社会犯罪的现象,即黑社会越出传统黑社会犯罪领域,与恐怖主义、邪教组织相融合的现象。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或与境外组织想勾结或与境外黑社会组织相抗衡争夺势力范围。在现今我国面临的挑战是多重的,既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猖獗,也有国内外恐怖主义和国际敌对势力的屡屡挑起的事端。如果这些黑恶势力相勾结,那么对于国家的危害将更大更明显。
 
  第二,我们的政治体制是否足以排除黑社会犯罪滋生的土壤?否定论的一个重要论点是:中国是共产党统一领导的国家,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国家政权都不需要借助任何外力,而且黑社会组织也无从侵入政治权力以影响国家事务决策。我认为这个观点是站不住脚的。理由主要有两点:首先,黑社会势力对政治的渗透,主要是通过拉拢腐蚀个别政府官员实现的,作为政府或党派利用或扶持黑社会势力以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即使在西方国家,也极为罕见。无须通过黑社会势力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并不意味着黑社会势力不可能通过官员个人在政治上实行渗透。屡屡发生的“官黑”“警黑”勾结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其次,利用实现民主的选举制度,安插政治代表或代言人并不是西方政治社会的专利,我国理论上也有发生这种情况的可能性。如黑社会性质犯罪分子通过暴力金钱贿选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不是完全没可能。问题不在于选举制度本身,而在于如何制定出更为完备的程序和预防措施给予防范和打击。
 
  总之,虽然我国内地短期内不会出现严格意义上的黑社会犯罪,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可以永远的放松警惕、高枕无忧。只有未雨绸缪,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对其未来发展趋势作出科学的预测,建立正确的防控之策才是可行之道。
 
(作者:河南大学法学院谷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