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的框架内处置黑恶犯罪涉案财产

发布时间: 2021-01-18 10:04 【浏览字号: 来源: 河南省教育厅
  摘要:黑社会作为和谐社会的一个巨大毒瘤,不仅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而且也影响到了整个社会的繁荣稳定。在办理黑恶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工作就是对黑恶犯罪案件的涉案财产的认定以及处置的问题。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人数众多、财产数额巨大、利益纷繁复杂,涉黑财物处置既具有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共性问题又具有自身独特的价值冲突,而对涉黑财物的认定与良性处置对于实现铲除黑恶势力的社会治理目标又具有重要意义。[1]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产;涉案财产处置
 
  一、黑恶犯罪财产及其收益的认定

  经济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个重要特征。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根据《刑法》第294条的规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表现为“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因为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这也造成了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通常会通过多种多样的方式来进行敛财。比如很多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会通过实施赌博、敲诈、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而且还往往会通过开办公司、企业等方式“以商养黑”、“以黑护商”。[2]由此看出, 涉黑财产在来源上、获取手段上既可能是非法的, 也可能是合法的,因此,这就需要我们在办理涉黑案件的过程中,对黑恶犯罪的涉案财产和收益进行认定。即使来源合法,只要用于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该部分财产即属于涉黑财产,与之相对,即使系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所攫取的财产, 若没有用于“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在性质上也不属于涉黑财产。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均未对涉黑财产认定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依据相关的内部文件、指导意见等对黑恶犯罪的涉案财产加以认定。目前我国关于涉黑财产的认定, 主要依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 (以下简称《2009年纪要》)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以下简称《2015年纪要》) 和《2018年指导意见》。上述三个规范性文件从整体上为涉黑财产的认定提供了规范依据。但在实践中,由于涉黑财产具有来源多元化、资产形态多样化、所涉法律关系复杂化等特征,尤其是当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实力达到一定程度和规模后,往往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所得, 造成一种财产“来源合法、手段正当”的假象,增加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实力和规模的认定难度, 也为其后认定和处置涉黑财产增加了障碍。[3]这就更需要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涉黑财产时认真审查财产的来源、性质,对被告人及其他单位、个人的合法财产应依法予以保护。
 
  二、黑恶犯罪财产及其收益的处置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刑诉法解释》以及大量的指导性、意见性规范等都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物的处置作出了规定。如《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 增加了人民法院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的规定;《刑诉法解释》第16章对涉案财物处置问题作了细化规定;“六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从解决部门互涉问题角度专门就涉案财物的处置明确了政法各机关的职责;2018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也对依法处置涉案财物作出专节规定等等。
 
  虽然我国刑法、刑诉法以及相关指导意见等都对黑恶犯罪涉案财产的处置做出了相关规定,但大多只规定了对涉案财产的处置措施,如追缴、责令退赔、返还和没收等等。但我国《刑事诉讼法》尚没有关于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规定, 法庭对涉案财物来源、权属、性质和价值的调查完全依附于对案件主要犯罪事实、证据等的调查,没有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环节凸显出来。在法庭调查阶段, 实践中法庭基本上不对涉案财物来源、权属、性质和价值的事实、证据展开专门调查, 即便展开调查,大多数也都是以附带的形式一笔带过,难以要求公诉机关出示证据证实涉案财物的权属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关联情况,涉案财物属性的证明标准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是否应当一致,实践中也存在不同认识。在法庭辩论阶段, 合议庭也较少组织控辩双方、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针对涉案财物处置发表相关辩论意见, 导致相关涉案财物的权属难以查清。为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处置工作,“两办”《意见》提出健全处置涉案财物的程序、制度和机制, 规范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程序, 建立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相互制约制度,规范涉案财物保管制度,完善涉案财物先行处置程序,审前返还程序,明确利害关系人诉讼权利,完善权利救济机制等,着力解决“保管不规范、移送不顺畅、信息不透明、处置不及时、救济不到位”等涉案财物处置工作存在的“通病”和“老大难”问题。[3]
 
  虽然司法实践中对黑恶犯罪的涉案财产的认定和处置都存在一定的困难,但对涉黑财产的处置又是惩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打击黑恶势力的重要环节。因此,在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展过程中,可以看出我省非常重视对黑恶犯罪涉案财产的处置问题,采取多项措施推进黑恶案件财产处置工作。如印发《关于黑恶势力刑事案件涉案财产审判执行工作指引(试行)》,从黑恶犯罪案件受理审查、阅卷提审、庭前会议、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与裁判、文书制作、执行等七个方面对涉案财产处置问题进行了详细规范,以期解决一些实践中亟待厘清的问题。不仅如此,我省还开展了执行攻坚。省高院执行局部署为期两个月的黑恶势力刑事案件涉案财产审判执行攻坚行动,逐案建立执行专班,开辟涉黑案件涉案财产执行绿色通道。而这些对黑恶犯罪涉案财产的处置措施也在我省打击黑恶犯罪的工作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如我省在办理李含富案过程中,将控人与控财一同推进,精准甄别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有效铲除了黑恶势力经济基础。在柴长安案中,检察机关随案移送的涉案财产高达7亿余元,仅房产就多达400余处。部分被告人、辩护人、案外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属性及合法性提出异议。法院利用庭前会议的灵活性优势,用一天半的时间充分听取案外人意见,并对涉案财产属性进行了初步调查。在18天的庭审中,用一天时间对涉案财产属性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全面查清财产权属及来源、性质、用途,对于没有证据证实为违法所得、犯罪工具的4处房产和3辆汽车,依法未认定为涉案财产,充分保护相关人员合法权益。为体现从严惩处,合议庭对柴长安及其他5名骨干分子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仅该项判决涉及财产金额就达5000余万元。截至6月底,全省法院生效黑恶犯罪案件涉财产部分共执行到位13.44亿元,成果显著。
 
  三、结语
 
  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中涉案财产的处理,不仅关系到打击黑恶犯罪,根除黑恶势力,遏制其死灰复燃的问题,还关系到对公民合法财产的保障的问题。因此,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惩黑恶犯罪的同时,也必须坚持在在法治的框架内扫黑除恶、“打财断血”。对于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涉案财产,既要充分运用判处罚金、依法追究、没收、罚款等多种手段摧毁其经济基础,防止死灰复燃,又要坚持法律标准,准确区分涉黑恶财产和公民个人、公司企业等的合法财产,切实加强对合法财产的保护。
 
  参考文献
 
  [1]李富建、尹逊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涉案财物处置的诉讼化审思[J].山东审判,2019 (1):1-10.
 
  [2]李立众.刑法一本通(第11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404.
 
  [3]张向东.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物的处置困境及应对[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1):84-98.
 
(作者: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董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