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1-05 17:45 【浏览字号: 来源: 河南省教育厅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教技厅〔 2018〕 5 号)精神,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我厅对《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9月17日
 
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繁荣发展我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在河南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推动作用,更加科学地规范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探索和遵循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规律,更好地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为高等学校学科建设服务,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支持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注重成果转化,大力提高科研质量和协同创新能力,为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面向全省高校,规范管理,严格评审,择优立项。
 
  第四条 河南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与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处具体负责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组织与管理。项目申请、立项评审、中期管理、结项等全过程管理依托河南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平台进行。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精力,有比较充分的前期准备和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并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应用性研究课题的申报,提倡并鼓励吸收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参加课题组。
 
  2.项目申请者必须是高等学校在岗教研人员。离退休教师、在校学生可以作为研究人员参加课题组,但不得作为主持人申报,鼓励支持校外人员参与课题研究。
 
  3.已承担省级以上课题或承担省教育厅计划内科研课题的主持人,课题没有结项或不合格者,不得申报。
 
  4.每个申请者原则上只能申报 1 个研究项目,作为主要参加者原则上不得超过 2 个项目;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并由申请人担任组长。
 
  第六条 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以学校为单位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申报单位须做好以下工作:
 
  1.及时通知科研人员申报项目,指导申请者完成申报有关技术问题;
 
  2.审核申请人资质和申报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
 
  3.按照申报要求,及时报送本校申报材料。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七条 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设立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是: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坚持正确政治导向,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2.课题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3.课题具有学术前沿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鼓励深入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鼓励新兴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课题;
 
  4.课题选题新颖,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5.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6.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合理。
 
  第八条 项目评审按照资格审查、会议(网络)评审和公示公告、通知下达等程序进行,专家评审意见和项目立项结果,通过河南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信息网予以公示。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一般项目,按照资助方式分为资助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资助性计划项目的研究经费由省财政专项经费支持,学校按照一定比例匹配经费。指导性计划项目的研究经费由承担学校统筹使用高校专项业务经费及事业收入予以支持。
 
  第十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项目资助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类。
 
  第十一条 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图书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宣传费等。
 
  1.图书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买必要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专业软件,资料收集、整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文献检索等费用。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田野调查、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围绕项目研究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地区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 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4.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5.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7.印刷费/宣传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印刷和出版、成果推介等费用。
 
  8.其他:指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依托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工作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支出总额的 30%;严禁超额提取、变相提取和重复提取。间接费用应当纳入项目依托学校预算统筹安排,合规合理使用。项目依托学校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应当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第十三条 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结余的经费可在两年内用于项目最终成果的出版及后续研究直接支出。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 2 年后仍有剩余的、因故被撤销项目的已拨经费,由依托学校统筹,用于本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
 
  第十四条 自筹经费项目的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自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监督审查。
 
第五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六条 为促进项目研究工作正常进行,按时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和各级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七条 研究项目的中期检查原则上由各高等学校社科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
 
  1.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进行研究;
 
  2.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
 
  3.项目经费是否用于科研工作,开支是否合理;
 
  4.项目的基础性调研、 资料整理、专题研讨等工作是否已开展,情况如何。
 
  第十八条 项目批准后不准擅自更改课题名称。在不违背原申请内容的前提下,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在线提交变更申请,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1.变更课题组成员;
 
  2.变更预期成果;
 
  3.延期(不超过 2 年)
 
  4.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六章 项目结项
 
  第十九条 资助性计划完成时限为 2 年,指导性计划一般为 1年,研究项目的成果形式为著作、论文、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科研究一般项目实行网络平台管理,项目负责人须如实填写《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结项审批书》(以下简称《结项审批书》),并根据项目类型按照不同要求进行结项。
 
  第二十一条 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结项材料严格审验。审验内容包括:研究成果是否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提交材料是否符合结项要求;提交材料是否真实;项目实际完成人是否与原计划一致;经费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经审验合格后,高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要在《结项审批书》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和负责人印章(或签名)。经审核符合结项条件的项目,由省教育厅颁发《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证书》。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结项: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剽窃他人成果;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不能按时完成科研任务的项目,由省教育厅做出撤销决定,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3 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它相关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