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教育局等关于开展创建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活动的通知
2020-11-26 10:43来源: 郑州市教育局【字体: 】【打印】【关闭


郑州市教育局   郑州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关于开展创建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语委、教育局(教体局),市教育局直属各学校: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教语办[2007]777号),结合郑州市实际,决定在我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创建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依据和要求

    依据《河南省高校、中小学(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附件 1)进行评估。量化评估结果,中小学不低于 95 分,幼儿园得分不低于 70 分,方能评为省级示范校。

    二、申报资格取得“郑州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以下简称“市级示范校”)称号的学校具有申报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资格。

    三、申报程序

    1、各“市级示范校”自查自评。各“市级示范校”根据《标准》要求,准备有关文件材料,制定实施计划,落实责任分工,开展自查自评和整改工作。

    2、督导检查。各“市级示范校”在完成自查自评后,达到《标准》量化要求的由各县(市)区根据《标准》对本县(市)区的“市级示范校”进行督导检查,市语委办对市属学校的“市级示范校”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时,要对照《标准》逐条逐项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

    3、提交申请。申请时需填写“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附件 2)。各县(市)区负责向市语委办提交本县(市)区“市级示范校”参加评估的申请;市属学校的“市级示范校”直接向市语委办提交申请。提交申请时间另行通知。

    四、评估时间

    省教育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定于 2007 年 11 月至 12月进行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评估,达到标准的,由省教育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铜牌和证书。以后每两年定期评估认定一次。

    五、评估认定

    “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评估认定由省教育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

    1、省教育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根据报送情况,安排评估工作日程安排。

    2、评估组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评估。

    3、评估方法:评估组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组织部分师生座谈,听课,实地查看和问卷调查。接受评估的学校要根据评估组要求,在材料准备、师生调动等方面积极配合,为检查评估工作提供方便。

    六、有关要求在“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创建活动中,各单位要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对照《标准》扎扎实实的做好准备工作。

    附件:1.《河南省高校、中小学(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

          2.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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