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教育局 郑州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关于开展创建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语委、教育局(教体局),市教育局直属各学校: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教语办[2007]777号),结合郑州市实际,决定在我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创建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依据和要求
依据《河南省高校、中小学(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附件 1)进行评估。量化评估结果,中小学不低于 95 分,幼儿园得分不低于 70 分,方能评为省级示范校。
二、申报资格取得“郑州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以下简称“市级示范校”)称号的学校具有申报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资格。
三、申报程序
1、各“市级示范校”自查自评。各“市级示范校”根据《标准》要求,准备有关文件材料,制定实施计划,落实责任分工,开展自查自评和整改工作。
2、督导检查。各“市级示范校”在完成自查自评后,达到《标准》量化要求的由各县(市)区根据《标准》对本县(市)区的“市级示范校”进行督导检查,市语委办对市属学校的“市级示范校”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时,要对照《标准》逐条逐项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
3、提交申请。申请时需填写“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附件 2)。各县(市)区负责向市语委办提交本县(市)区“市级示范校”参加评估的申请;市属学校的“市级示范校”直接向市语委办提交申请。提交申请时间另行通知。
四、评估时间
省教育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定于 2007 年 11 月至 12月进行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评估,达到标准的,由省教育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铜牌和证书。以后每两年定期评估认定一次。
五、评估认定
“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评估认定由省教育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
1、省教育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根据报送情况,安排评估工作日程安排。
2、评估组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评估。
3、评估方法:评估组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组织部分师生座谈,听课,实地查看和问卷调查。接受评估的学校要根据评估组要求,在材料准备、师生调动等方面积极配合,为检查评估工作提供方便。
六、有关要求在“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创建活动中,各单位要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对照《标准》扎扎实实的做好准备工作。
附件:1.《河南省高校、中小学(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
2.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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