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犯罪网络化的挑战与应对

发布时间: 2020-11-06 09:19 【浏览字号: 来源: 河南省教育厅
  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使网络成为日常生活中重要的沟通联络工具和资金流通工具。信息网络在现代社会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潜藏着诸多的安全风险和社会危害。传统犯罪类型和模式日渐式微,犯罪形态逐渐嬗变为以网络犯罪为主的非接触型犯罪。例如,有些人雇佣网络“水军”,对网店恶意差评或构陷抹黑,向商家敲诈勒索;有些人借助信息网络平台发展“套路贷”,一旦借款人还不上借款,催债人就采取电话威胁家人、微信散布裸照甚至跟踪、堵门、打横幅要账;还有些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贩枪、黄赌毒、传销、诈骗、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活动......
 
  黑恶势力犯罪逐渐呈现出线下与线上相互融合的发展态势,对网络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鉴于此,为严厉打击和依法惩治网络黑恶势力犯罪,“两高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突出犯罪行为,政法机关也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性文件,例如,针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针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等犯罪,“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软暴力”犯罪,“两高两部”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专门做出提示性规定。这些为扫黑除恶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对于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全面胜利具有重要的意义。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为进一步推进严格公正执法司法,严厉惩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依法治理网络空间,应当努力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准确把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和认定标准。与传统的黑恶势力犯罪相比,网络空间黑恶犯罪主要具有四个显著特征。一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隐蔽性强。犯罪行为的网络化,使得犯罪组织、策划、指挥和参与,都可以脱离现实空间,主要在信息网络上进行,由此增强了犯罪组织和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动态性与多样性。具体来说,互联网空间黑恶犯罪主要表现为: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负面或虚假信息,恶意滋扰、侮辱或诽谤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威胁他人,强迫交易;利用信息网络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二是突破了传统犯罪的地域限制,社会危害存在辐射效应。网络黑恶势力犯罪具有远程化和跨区域作案的特征,犯罪链条超越了传统犯罪的地域限制。受害人众多,且涉案金额巨大。三是犯罪线索分散,调查取证难度大。由于网络黑恶犯罪牵涉范围广泛,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收集与整理的难度凸显,实践中存在调查取证和跨区域协作办案复杂困难的情况。四是犯罪类型和模式并不突出,法律甄别难度较大。网络黑恶犯罪案件中犯罪集团和有组织犯罪的认定,内在特征并不明显,性质认定容易受到其它因素的影响。
 
  第二,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打击网络黑恶势力犯罪。“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足于新时代的发展特点,谨遵法律与司法解释的既定框架,细化网络黑恶势力犯罪的行为表现形式和定罪量刑要求,同时,密切结合地方的实践经验,树立规制网络“软暴力”与“恶势力”犯罪的新思维和新策略,对涉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实质评价,做到不枉不纵、打早打小、打准打实。
 
  第三,坚持问题导向,实现精准治理。由于网络的发展,信息的获取与流通成本大大降低。当下网络黑恶势力犯罪呈现出犯罪空间多样化、犯罪组织结构松散化、犯罪手段软暴力化、利益攫取方式零散化等犯罪态势。为有效扫除网络空间黑恶犯罪,需树立新的应对思维和治理策略,着眼于网络黑恶犯罪的特征与模式靶向发力,准确适用刑事制裁。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办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政策性。办案机关应严格按照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方式和要求收集证据,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确保案件经得起检验。
 
  互联网时代,黑恶势力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网络空间面临失衡失序的风险。只有深入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加大网络等领域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实现精准打击和有效治理,才能防止互联网成为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温床。
 
(作者: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戚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