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1-03 15:24 【浏览字号: 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部署,按照《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2018年工作总结及2019年工作要点》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3月6日

人民法院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2019年工作要点》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惩处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扎实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纵深发展,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压实政治责任,加强组织推动
 
  1.深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各级人民法院要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深入系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讲话精神,对2019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切实把中央决策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战略意图和深远意义学深悟透,进一步增强推进专项斗争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充分认识专项斗争逐步进入深水区、攻坚期后各项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把握好专项斗争“时度效”,将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作为人民法院年度重点工作抓紧抓实。要深刻把握专项斗争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紧扣“深挖根治”阶段性目标要求,紧盯重大涉黑涉恶案件审理、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深挖“关系网”“保护伞”等重点任务,对照中央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动专项斗争不断取得实效。
 
  2.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各高级人民法院要适时组织召开党组会、专题会议,认真总结上一年度专项斗争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原因,研究部署下阶段专项斗争工作任务。各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亲自推动扫黑除恶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分管副院长要在涉黑涉恶案件审判工作中亲自上阵、靠前指挥,切实负起组织领导责任。要充分发挥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作用,切实形成各司其职、整体联动、相互配合、重点突出的“一盘棋”工作格局,进一步加大投入,全面落实人、财、物等各项保障。要全面落实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紧紧依靠各地党委、政法委的领导,加大与公安、检察等部门协作配合,不断推进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3.充实专业队伍,落实工作职责。各级人民法院要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牵引,全面加强刑事审判工作,在专项斗争中补充血液、锻炼队伍、改进作风、提升能力,特别是要将扫黑办建设成为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的战斗堡垒,确保扫黑办实体化运作,有效履行动员部署、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信息报送、专项培训、数据统计等各项职责。上级法院扫黑办要通过定期通报辖区法院工作进展等方式对下持续传导压力,压实政治责任,推动下级法院扫黑办主动履职、积极作为,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
 
  4.树立问题导向,加强调查研究。坚持通过调查研究发现、解决问题,进一步完善机制、落实举措,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专业化、法治化水平。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分阶段组织辖区内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调研,根据斗争形势明确专项斗争重点任务、打击策略,摸准吃透辖区内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力量研究解决对策、工作措施,不断完善地区性规范文件。对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认真总结,并及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扫黑办备案。
 
  5.认真接受督导,扎实做好整改。各级人民法院要全力配合中央督导组工作,对照中央督导要求,全面审查专项斗争工作存在的弱项和不足,集中精力抓好查漏补缺。已接受中央第一轮督导的10个省市,各级人民法院党组要严格对照督导建议,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有针对性地落实整改措施,有的放矢地开展自查自纠,确保问题切实得到解决,做好迎接中央第一轮督导“回头看”的准备,保障专项斗争扎实有序开展。尚未接受中央督导的省市区,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研究第一轮中央督导中发现的共性问题,主动自查自纠、对照补差、补齐短板,切实配合好中央督导组后续对各地的督导工作。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围绕中央督导组反馈的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线索和审判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分片、分阶段开展督导工作,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格依法公正审判,努力提升办案质效,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高质量发展
 
  6.坚持依法严惩方针不动摇。各级人民法院要毫不动摇地将依法严惩方针贯穿专项斗争始终,通过依法履行司法审判职能,持续有力地打击和遏制黑恶势力犯罪,坚决铲除滋生黑恶势力的土壤及其背后的“保护伞”“关系网”。对于黑恶势力的组织者、领导者、头目、骨干成员和“保护伞”,要坚决快审重判,该判处重刑的坚决判处重刑。同时,要综合运用财产刑、资格刑、禁止令等法律手段加大打击力度,严格掌握缓刑、减刑、假释适用条件,全方位、全过程体现从严惩处精神。
 
  7.准确把握尺度,坚持宽严相济。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黑涉恶案件时,要严格依据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坚持法定标准、法定程序,坚持实事求是,准确把握“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的关系,确保公正司法、程序正当。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在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同时,切实保护好民营企业以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在保持严打高压态势的同时,也要切实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注意区分重点、区别对待。对于黑恶势力的边缘成员,且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要依法从宽处罚,以有效分化和瓦解犯罪分子。
 
  8.多措并举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做好涉案财产处置工作。各高级人民法院还要与公安、检察机关有效联动,根据辖区审判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研究制定更加细化的涉案财产处置规范和证据指引。在审判实践中,要认真审查、甄别涉案财产的来源、性质、权属,深挖利益链条,摧毁其再犯能力。
 
  9.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审判质效。各高级人民法院要紧密结合督导督查、台账报送、专项调研等工作制度,对辖区内涉黑涉恶犯罪及“保护伞”案件进行定期清查、定期通报,坚决防止出现案件长期积压现象。要认真学习借鉴“大庭前会议、小庭审”的天津经验和“认罪认罚从宽,庭审重点攻坚”的福建经验,在法律框架内创造性地摸索创建更加科学、合理、高效的审理模式,不断总结和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推动审判工作质效再上新台阶。
 
  10.持续稳妥抓好重点案件督办工作。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抓好中央督办案件以及本地区重点案件的审判工作,对中央挂牌督办的黑恶势力及“保护伞”犯罪案件,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全程督办指导,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定罪量刑、宣传报道等各个环节进行审查把关。受案法院要组织最精干力量投入审判,提前制定严密的庭审预案,对庭审、宣判等重大节点、重大事项,受案法院应当一事一报,确保每一起案件均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11.加强协调共同做好提前介入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政法委的领导,充分发挥党领导一切工作的制度优势,主动争取各方支持,有效运用提前介入工作机制及时推动案件办理。各级人民法院要会同公安、检察等机关共同研究明确提前介入的范围、程序和尺度,始终聚焦重大案件、重点案件,将提高侦查取证质量和规范案件办理程序作为提前介入的主要议题,切实打牢案件的法律、证据基础。在提前介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既要把可能影响审判的问题解决在诉前,又要防止案件审理意见形成在诉前。
 
  12.加大对新类型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研究和打击力度。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结合本地斗争形势任务,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同配合,有针对性地开展联合调研,深入研究新行业新领域扫黑除恶的思路和举措。对于互联网金融、共享经济等新兴领域出现的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利用网络自媒体、“软暴力”手段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及时加强法律政策研究,进一步加大打击防范力度。在审查判断相关案件是否具有涉黑涉恶性质时,应当结合线上行为与线下行为,根据对人身权、财产权和社会管理秩序所造成的危害,严格按照刑法、司法解释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罪处罚,确保不枉不纵、罚当其罪。
 
  三、健全工作机制,狠抓制度保障,切实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平稳运行
 
  13.加大专项培训和联合培训力度。今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将就恶势力认定、非法放贷法律适用以及“套路贷”、“软暴力”、涉案财产处置等问题联合下发一系列规范性法律文件。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及时组织辖区法院刑事审判人员认真学习上述文件,切实帮助一线办案法官提高扫黑除恶司法能力。专项培训要最大限度地实现纵向与横向的全覆盖,要主动联合公安、检察等政法单位共同开展,通过共同培训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和办案标准,从而更好地形成工作合力。
 
  14.以多种方式推动专业化建设。各高级人民法院应从辖区各级人民法院筛选一批政治过硬、能力突出、作风优良的一线审判人员组建扫黑除恶审判业务专家库,并将专家库名单报最高人民法院扫黑办备案。要继续做好指导案例选编、庭审视频交流等工作,在法律适用、证据审查、庭审组织等方面为办案一线提供参考和指引,提升基层办案人员执法办案能力和法律政策水平。各高级人民法院还要充分借鉴黑龙江、广西等地的工作经验,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积极争取党委政法委的支持和统一协调,积极推动重大黑恶势力犯罪以及“保护伞”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切实解决部分地区审判经验不足、力量相对薄弱等问题。
 
  15.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保障机制和考核指标体系。各高级人民法院要主动研究制定本地区的扫黑除恶职业保障制度,坚决维护一线办案人员的正当权益。同时,要根据扫黑除恶工作的特点、规律和现实需要,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于各级人民法院扫黑办工作人员、承办重大黑恶势力犯罪及“保护伞”案件的审判人员,年终考评时绝不能单纯以收结案数量作为主要考核标准。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扫黑除恶先进集体、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并在职级晋升、提拔任用等方面体现政策倾斜,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刑事审判人员从事扫黑除恶工作的积极性。
 
  16.进一步完善法院队伍内部清理工作机制。各高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加快推进政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要持续开展法院扫黑除恶廉政教育,研究制定防范法院工作人员被黑恶势力拉拢腐蚀、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制度规范。对于确有法院工作人员与黑恶势力相勾连的,要敢于刀刃向内,严格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坚决清除害群之马,以最大的决心和勇气,打造一支对党忠诚、让党放心、敢于担当、廉洁奉公的扫黑除恶战斗队伍。
 
  四、立足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综合治理,推动专项斗争取得实效
 
  17.积极参与基层组织建设。各级人民法院要立足审判职能,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基层组织建设,严防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要将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积极配合当地组织、民政部门建立村“两委”候选人联审机制,特别是对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干扰渗透,宗教无序蔓延、矛盾纠纷突出的部分农村地区,要在党委政法委统一领导下,立足审判,深度参与乡村治理,为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18.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与党委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形成工作联动,推动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有效衔接,努力构建联动融合的工作格局,通过审理具体涉黑涉恶以及“保护伞”案件,发现社会治理管控方面存在的短板弱项和行业监管工作中出现的管理漏洞,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指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预防和减少新型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滋生蔓延,提高社会风险整体防控能力。
 
  19.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全媒体、多角度持续加强宣传引导,始终占领宣传制高点,不断开展正面宣传、战果宣传,为专项斗争创造正能量充盈的社会舆论氛围。要通过庭审直播、公开宣判、编辑推送典型案例、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全社会主动通报专项斗争最新进展、工作亮点和重大案件审理情况,展示人民法院扫黑除恶工作成效,充分展示党委、政府扫黑除恶的坚定决心,增强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