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认证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0-13 16:35 【浏览字号: 来源: 河南省教育厅

教职成函〔2020〕312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省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两级单位网上办理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认证工作,省教育厅制定了《河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认证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认证工作规程(试行)

2020年7月29日

 

  附  件

河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认证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认证工作,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学历认证,是省教育厅推出的权威学历认证服务项目,是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通过对学历的鉴定认证,出具对证书信息真伪的鉴定证书。按照省政府“一网通办”规定,本学历认证全部流程通过网络进行,网络接入口为“河南政务服务网”,学历认证系统由省教育厅开发和维护,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共同使用。

  第三条  学历认证的对象。包括各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级中学执行历年省、市招生计划招生,按照规定程序颁发的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

  第四条  实施认证的机构。河南省教育厅设立河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认证中心(以下简称省认证中心),具体负责审核应由省级认证的毕业证书;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分别指定或者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审核应由该级认证的毕业证书。各级认证机构按照本规程开展工作,省认证中心指导各市(县)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监督认证过程和结果。河南省职业技术教育教学研究室对省认证中心的认证工作担负管理和监督责任。各级认证机构的运行经费,分别由设立认证机构的教育行政部门保障。

  省认证中心在省教育厅的指导下,组建“河南省学历认证专家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需要仲裁时临时组建。仲裁委员会一般由5人组成,其中,省教育厅中职学历认证负责同志、省认证中心1人、提交仲裁的市(县)认证机构1人、相关学校1人、第三方市(县)认证机构1人。学校已撤销或不能推荐参与仲裁委员会的,由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指定其他熟悉情况的人员补充。

  第五条  学历认证工作程序与要求

  (一)提出认证申请

  申请人通过电脑或手机等网络终端提出学历认证申请,提交相关资料。所需资料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河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认证服务工作的通知》(教办职成〔2017〕846号)、《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认证服务工作的补充通知》(教职成函〔2018〕30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推行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明书网上办理服务和进一步规范学历认证工作的通知》(教办职成〔2019〕266号)等文件规定提交。

  同一申请人不能同时为本人的两个及以上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认证或同时为两个及以上个人申请中等教育学历认证。

  (二)初步材料审查

  1.由省认证中心对申请人提交资料的完备性和照片清晰度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认证材料要求的申请,根据审核权限的不同,通过认证系统将申请资料分别推送至省认证中心复审或各地认证机构复审。

  2.对不符合认证材料要求的申请予以驳回,并通过手机短信和个人网上认证服务界面把驳回原因一次性全部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被驳回后,未按照提示信息补充相应材料或修改信息,且连续两次提交认证申请的,对其认证申请作出不予认证的裁决,提供不予认证的“裁决告知书”。

  3.初步审查的时限为自申请人在认证系统提交认证材料起两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或修改材料重新提交者时限重新计算。

  (三)复审与终审

  1.本学历认证采取两审终审制,即包括初步审查程序在内,两次审核作出认证结论。

  2.各级认证机构对通过初审的材料,依据有关规定审查材料信息的准确性、一致性,审查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认证规范,有电子学籍档案可供比对的,应与电子学籍档案进行对照后作出认证结论。

  3.各级认证机构应于通过初步审查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证结论,完成全部认证工作流程。

  4.认证结论分为通过认证和未通过认证两种。通过认证的申请,申请人获得“河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报告具有唯一编号;未通过认证的申请,申请人获得“河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学历查询报告”。

  5.各级认证机构发现有材料存在疑问、涂改或其他情形难以作出认证结论的,应立即将认证申请推送至“河南省学历认证专家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四)认证异议仲裁

  1.仲裁受理范围。对于各级认证机构认为材料存在疑问、涂改或其他情形难以做出认证结论的,由“河南省学历认证专家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仲裁流程及结论。由提交仲裁认证的市级认证机构和相关学校负责人陈述情况,仲裁委员会成员分别陈述观点并提出是否同意认证通过的意见,以超过3人(含3人)同意认证为通过认证。仲裁委员会也可以做出由申请人补充材料的决定,此类情况下,申请人按要求补充材料、经过初步审查后直接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3.仲裁方式。仲裁可以采取微信群、QQ群、会议等形式,做出仲裁结论后,对仲裁过程进行截屏或形成会议纪要(成员签字),由省认证中心把截屏图片或会议纪要照片上传认证系统作为永久档案留存。

  4.仲裁结论的使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结论为终审结论,仲裁委员会认为有代表和指导意义的,可以作为案例发各级认证机构作为类似情形认证的参考依据,但应严格控制仲裁结论应用数量。

  5.仲裁的时限。仲裁应在认证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即通过初步审查后15个工作日内。

  (五)认证报告送达

  1.2021年1月1日起,本学历认证不再提供纸质“河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河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学历查询报告”和“裁决告知书”,2021年1月1日前为过渡期,其间申请人可申请获得纸质证书,也可以下载认证结论自行打印。2021年1月1日后全部为电子证书,申请人可以登录认证系统下载打印报告,“河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具有唯一编号。

  2.任何人均可以通过登录认证网站,根据证书编号和身份证号等查询“河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和“河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学历查询报告”真伪。

  (六)认证质量监督

  1.质量监督主体。质量监督由省认证中心对各地认证机构的认证过程和结论进行监督。

  2.质量监督内容。主要对认证时限是否合格,应用认证规则是否合规,认证结论是否准确等。

  3.质量监督结论。发现超过认证时限、应用规则不合规的,给予该认证机构通报批评;发现认证结论不准确,告知其理由,并发回该认证机构重新作出认证结论,已经印发认证报告的,由省认证中心追回认证报告并销毁,同时对网上认证结论作出相应修改。

  第六条  本规程由河南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各级认证机构办理河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明书工作,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八条  工作规程自本规程颁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