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达标校验收及第七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选活动的通知
2020-10-12 10:01来源: 【字体: 】【打印】【关闭

 教办社语〔2020〕211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直属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河南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完成《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河南省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确定的目标任务,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教语用〔2017〕1号)和我省工作方案,2020年底之前,将开展语言文字达标校验收及第七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语言文字达标校验收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教语用〔2017〕1027号)和《国家中小学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河南省幼儿园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河南省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和市属高校语言文字达标验收工作。验收结束后,向省教育厅提交书面报告,加盖教育局公章。省属高校、厅直属学校根据相应的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在自查的基础上于10月31日前报送有关材料,包括自评报告、打分表和辅助材料。根据新冠疫情防控需要,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省属高校、厅直属学校达标情况进行线上验收。已取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称号的学校视为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学校。

    二、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选

    在各地开展语言文字达标校验收的基础上,择优推荐第七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推荐名额见附件3。省属高校和厅直属学校直接报送材料。

    (一)评选依据和要求

    依据《河南省高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行评选。量化评估结果,高校得分不低于90分,中小学得分不低于95分,幼儿园得分不低于72分,方能评为省级示范校。根据教育部关于“推普工作重心下移”的指示精神,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评选也要向基层倾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在申报时至少要有1所乡镇学校或幼儿园。

    (二)评估程序

    1.自查自评。各申报学校(幼儿园)根据《标准》要求准备有关材料,制定实施计划,落实责任分工,开展自查自评和整改工作,并上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2.组织初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依据《标准》,在对申报学校创建工作加强指导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申报学校(幼儿园)创建工作初评。

    3.推荐上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从本地示范校中按省教育厅分配名额推荐上报学校,省属高校和厅直属学校直接报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与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处。报送材料包括: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的申请报告、学校的自评报告(含自查评分表)、申报表(附件2)和辅助材料,省属高校、厅直属学校的申请报告、自评报告(含自查评分表)、申报表(附件2)和辅助材料。申报材料一律采用电子文本发送,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31日,过期不再接收申报。

    4.省教育厅组织评估

    根据新冠疫情防控要求,省教育厅组织专家通过查阅资料和实地抽查的方式评选出第七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

    联系人:李伟民    电  话:0371—69691759

    邮  箱:yuweiban2008@163.com

   附件:1.河南省高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

         2.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

         3.申报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名额分配一览表

 

 

 

2020年9月21日

责任编辑: 纠错】【打印】【关闭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