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教基〔2020〕339号

2020-08-27 10:10 【浏览字号: 来源:教育厅办公室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材管理,规范中小学教材编写、出版、发行、选用使用等行为,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河南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2020年8月24日

河南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材是指根据国家课程方案和地方课程方案编写的、供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使用的教学用书和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包括教材配套的音视频、图册和活动手册等),以及根据国家和省专题教育要求规划开发的读本。

  第三条 中小学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第四条 根据国家课程方案和地方课程方案合理规划教材开发,建立立项核准制度,重视教材质量,突出教材特色。

  第五条 实行中小学教材审定制度,未经国家和省审定的教材,不得出版、选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在国家教材委员会指导和统筹下,中小学教材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 省教育厅牵头负责全省中小学教材统筹管理,落实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教材规划,管好用好教材。负责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含电教教材、专题教育教材和读本。下同)的规划、开发和审定管理。组织好国家课程教材和地方课程教材的选用使用工作。指导监督市县和学校做好课程教材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教学指导、骨干培训、监测反馈等工作,加强教材编写、审核、出版、管理、研究队伍建设,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做好本辖区内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开展教学指导和培训、监测反馈等工作。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用好教材。

  第九条 校本课程要立足学校特色教学资源,以多种呈现方式服务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原则上不编写出版教材;确需编写出版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会同本级宣传部门严格管理。

第三章 立项核准

  第十条 省教育厅负责受理核准本省编写地方课程教材的立项申请。

  成立河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负责全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的立项、核准和审定、管理工作,其中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按规定送省委宣传部门进行政治把关。审定委员会主任由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担任,委员由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以及专家评审组组长组成。

  审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的开发、审定和管理工作中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处室工作人员和有关专家共同组成。

  第十一条 地方课程教材由省教育厅根据国家和地方课程方案、课程标准以及全省教育教学实际需要合理规划设定,应当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体现地方特色。专题教育教材和读本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规划设定。

  第十二条 地方课程教材应按照立项核准、编写修订、审定试用的程序进行。依据课程教材建设规划或编写方案,立足人才培养需要和经济社会资源编写、修订。

  第十三条 立项申请。教材编写单位依据省教育厅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课程设置方案,向省教育厅提出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立项申请,并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提交全部相关材料。材料主要包括申请单位的资质、编写人员信息和教材编写方案、指导思想、体系结构、教材的适用范围及教材样张等。定型教材的立项申请须附送审报告和样书。非正式文件申请立项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审查核准。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立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组织审定委员会学科专家进行专业审查,审查通过的准予立项。

第四章 编写修订

  第十五条 地方课程教材编写修订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努力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理论范式和话语体系,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体现科学性和先进性,既相对稳定,又与时俱进,准确阐述本学科、本领域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内容选择科学适当,符合课程标准规定的知识类别、覆盖广度、难易程度等,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科学技术进步新成果。

  (三)着眼于学生全面发展,围绕核心素养,遵循学生成长规律,适应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认知特征,紧密联系学生思想、学习、生活实际,将知识、能力、情感、价值观的培养有机结合,充分体现教育教学改革的先进理念。

  (四)注重教材的系统性,结构设计合理,不同学段内容衔接贯通,各学科内容协调配合。选文篇目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语言文字规范,插图质量高,图文配合得当,可读性强。

  (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第十六条 地方课程教材须由具备相应条件和资质的单位组织编写。编写单位负责组建编写团队,审核编写人员条件并进行社会公示,对教材编写修订工作给予协调和保障。编写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教育相关的单位或组织。单位法定代表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有熟悉相关学科、领域教材编写工作的专业团队。编写单位一般应具有中小学教材编写经验。

  (三)有课程、教材、教学等方面的研究基础,原则上应承担、组织或参与过国家级或省部级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社会影响。

  (四)有对教材持续进行使用培训、指导、回访等跟踪服务和研究的专业团队,有常态化质量监控机制,能够为修订完善教材提供持续、有力支持。

  (五)有保证正常编写工作的经费及其他保障条件。

  第十七条 教材编写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并由编写单位集中向社会公示。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准确理解和把握课程方案、学科课程标准或实施纲要,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本学科、本领域有比较深入的研究,熟悉教材编写的一般规律和编写业务,文字表达能力强。有丰富的教学或教科研经验。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熟悉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文、地理等相关情况。

  (五)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编写人员不能同时参与同一学科不同版本教材编写。

  第十八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一套教材原则上设一位主编,特殊情况可设两位主编。主编主要负责组织编制教材编写大纲、统稿和定稿,对教材编写质量负总责。主编须符合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自觉运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是全国、全省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本学科领域有深入研究、较高造诣和学术威望,在课程教材或相关学科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

  审定后的教材原则上不得更换主编,如有特殊情况,须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九条 地方课程教材编写团队由本学科、本领域专家、教研人员、中小学一线教师等组成,各类编写人员应保持结构合理和相对稳定,每册核心编写人员原则上不超过8人。

  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编写团队中,应有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等方面有较高造诣的专家。

  鼓励吸收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与省内中小学优秀教师共同编写教材。

  第二十条 地方课程教材实行周期修订制度,一般按学制周期修订。出现以下情形,应及时修订。

  (一)课程标准发生变化。

  (二)中央明确提出重要思想理论、重大战略部署进教材的要求。

  (三)经济、社会、科技等领域发生重大变化、取得重要成果,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可的、改变现有认知的重要学术成果发布。

  (四)发现教材内容有错误、不适宜或出现较大争议。

  鼓励编写单位在教材使用过程中不断完善修订。修订后的教材须按相应程序送审。未按有关要求修订和送审的,不得使用。

第五章 教材审核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下设专家评审组,由相关学科专家、课程专家、教研专家、一线教师等组成。具体负责对地方课程教材适用性、实用性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组的专家从省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专家评审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成员3-5人。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课程教材实行编审分离制度和盲审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二十三条 地方课程教材审核依据相关标准要求,严把政治关、科学关、适宜关。

  实行政治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要有机融入教材内容,不能简单化、“两张皮”;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予通过。选文篇目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的,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必须更换。实行专业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学科知识内容及其对学生的适宜度。实行综合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内部结构、跨学段衔接和相关学科横向配合。实行专题审核,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审核教材涉及的专门领域的内容。实行对比审核,审核修订教材的新增和删减内容。

  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第二十四条 地方课程教材审核一般分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每个阶段均按照个人审读、集体审定的方式进行。初审重点审核全套教材的编写思路、框架结构及章节内容。复审重点审核教材根据初审意见、试教试用以及一线教师审读反馈意见修订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地方课程教材在初审通过后,须进行试教试用,并选聘一线优秀教师进行审读,在教学环节对教材进行全面检验。试教试用的范围、方式等由负责组织地方课程教材审核的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规定,原则上应覆盖不同教育发展水平的地区和学校。省教育厅督促编写单位根据试教试用情况和一线教师审读意见对教材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六条 教材审核应在个人认真审读的基础上,召开审核会议,集体充分讨论形成审核意见。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

  第二十七条 审核通过的地方课程教材,由省教育厅审定后列入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审定后的教材不得擅自修改。

  第二十八条 专题教育教材和读本,由省教育厅按照地方课程教材审核程序组织审核,并报教育部备案。校本教材的审核,参照地方课程教材审核程序执行,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章 出版发行

  第二十九条 经审定后的地方课程教材方可出版、发行。教材出版、发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教材出版、发行资质,地方课程教材和校本教材应当由具备教材出版资质的省内出版单位出版印刷。教材出版单位要严格按照审定通过的出版稿印刷,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地方课程教材出版部门成立专门政治把关机构,建强工作队伍和专家队伍,在所编修教材正式送审前,以外聘专家为主,进行专题自查,把好政治关。

  第三十条 教材出版单位要严格规范编辑、审稿、校对制度,保证教材编校质量。教材出版和印制应执行国家标准,实施“绿色印刷”,确保印制质量。教材定价应严格遵守“保本微利”原则。教材发行应确保“课前到书、人手一册”。

  第三十一条 教材出版发行不得夹带任何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不得搭售教辅材料或其他商品。学生用书不得出现教学辅助资料的链接网址、二维码等信息。

第七章 选用使用

  第三十二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教材选用使用工作的统筹管理,领导和监督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具体负责本地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

  国家课程教材在国家课程教材目录中选用,地方课程教材在河南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目录中选用。思想政治(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课程教材,以及其他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统一使用国家规定的教材版本。

  教材选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确保选出适合本地区中小学使用的优质教材。

  第三十三条 教材选用单位应当组建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材的选用工作。

  教材选用委员会应当由课程专家、教研员、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等组成,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1/2,选用委员会人数应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教材选用委员会下设学科组,负责教材初选工作,每个学科组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教材出版、发行人员以及与所选教材有利益关系的教材编写人员,不得担任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四条 选用单位应建立中小学教材选用专家库,专家库中每个学科、学段专家人数不应少于每个学科组人数的3倍,至少每3年更新一次。除教材选用委员会主任外,其他学科组成员从中小学教材选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三十五条 选用工作开始前,选用委员会应通过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中小学教材选用有关事宜的公告,向所有列入《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河南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学用书目录》的教材出版单位征集样书,样书内容必须与审定通过的教材完全一致。

  学科组应当研读、比较教学用书目录中本学科所有送选版本教材,结合教材质量和培训服务等情况提出初选意见。教材选用委员会对学科组提出的初选意见进行充分讨论,确定拟选用结果,选用委员会2/3以上委员投票同意方可通过。会议讨论情况和选用结果记录在案,做好资料留存。

  第三十六条 各地教材选用结果在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政府网站公示,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公示期7日。公示无异议后,各地应将选用结果统一报送省教育厅备案。对查实存在问题的,责成相应的教材选用委员会按照程序重新遴选。教材选用(包括更换版本)工作一般应在当年5月底前完成,为教材的征订、出版、发行留足时间。

  选用的教材必须是经教育部或省教育厅审定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

  教材使用应严格遵照选用结果。不得以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或其他辅助教学材料等替代国家课程教材,不得以校本课程教材或其他辅助教学材料替代地方课程教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选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选用境外教材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七条 教材一经选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如需更换教材版本,应由教材选用单位委托省级专业机构征求使用地区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并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省教育厅同意后,教材选用单位指导教材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选用其他版本教材。原则上从起始年级开始更换使用新版本教材。

  第三十八条 省教育厅建立教材选用使用监测机制,依托专业机构或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对教材选用使用情况进行监测检(抽)查,并向社会公开检(抽)查结果。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教材选用使用进行跟踪调查,定期评价教材的使用情况,并作为次年教材选用的参考。对于发现教材中存在的政治性、科学性等问题,要及时报送省教育厅。

  教材编写、出版单位须建立教材使用跟踪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收集教材使用意见,形成教材使用跟踪报告,作为教材修订审核时必备的送审材料。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及教材选用单位应加大教材使用培训力度。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各类专题教育教材和读本进校园的管理。中央明确部署单独编写教材或读本的,根据教育部要求组织实施,按教材选用使用政策执行。其他部门提出的专题教育,以融入地方课程教材为主,不另设课程,不统一组织编写和选用专题教育教材或读本。确需编写和选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严格控制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和各级各类读本数量,对数量过多、质量不高的及时进行清理。原则上校本课程教材不得跨校使用。

第八章 保障机制

  第四十条 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教材编写、审核、选用使用及跟踪评价等工作。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加大投入,提升教材质量,打造精品教材。鼓励社会资金支持教材建设。

  第四十一条 承担地方课程教材编写修订任务的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级科研课题。编审人员所在单位应充分保证其工作时间,将编审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并作为业绩考核、职务评聘的依据。落实教材奖励制度,加大对优秀教材的支持。

  第四十二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教材管理信息化建设,利用省级教材信息管理平台,提高教材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

第九章 检查监督

  第四十三条 在教材审核、选用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履职尽责,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材审核和选用。

  第四十四条 教材管理工作接受相关部门、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监督。省教育厅对各地教材管理选用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的教材管理选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教材应退出使用,不再列入教学用书目录。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内容植入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四)用不正当手段影响教材审核、选用等工作。

  (五)发生教材应退出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存在第四十五条情形。

  (二)使用未经审定通过的教材。

  (三)违反教材编写修订有关规定,擅自改动审定后的教材

  内容。不按要求聘请主编、组建编写队伍,存在挂名主编、不符合条件人员参与教材编写等现象。

  (四)编写单位违反教材审核有关规定,不按要求、程序和标准送审。

  (五)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的。

  (六)用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或其他辅助教学材料替代国家课程教材,用校本课程教材或其他辅助教学材料替代地方课程教材,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情形。

  (七)违规编写使用专题教育教材、读本。

  (八)侵犯知识产权。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有关规定的教材编写人员,取消编写资格。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数字教材、教参的管理参照本细则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现行中小学教材管理制度,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本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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