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230984号提案的答复

教政复字〔2020〕126号

2020-07-09 11:22 【浏览字号: 来源:教育厅办公室

董撵群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民办教师工龄政策落实不统一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教育事业发展的特殊时期,原民办教师为我省农村基础教育的快速发展曾经做出过积极贡献。为了使原民办教师共享发展成果,2012年10月,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豫教人〔2012〕182号),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实施养老补贴发放工作。为了做好此项工作,2012年12月,河南省教育厅印发了《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的指导意见》(教人〔2012〕1196号),就有关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养老补贴发放进行了统一明确。

  一、认定依据

  1、参加1989年民办教师职务评聘,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但至2000年底未被招转,也没有纳入计划内退养者,主要依据1989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民办教师名单和原省教委颁发的《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证书》进行认定。

  2、参加1982年民办教师整顿,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但未通过1989年民办教师职评者,主要依据县级备案的民办教师名册和县级教育部门颁发的《任用证》或《试用证》进行认定。

  3、其它计划外原民办教师认定依据,由各地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4、上世纪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的身份主要依据各地原始档案、下放名册、原始下放证等进行身份认定。下放教师下放后又任民办教师的,可再享受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

  二、认定程序

  1、个人向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2、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乡镇的,以原任教地为主进行认定。原任教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认定材料、意见和名单转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

  3、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初审核实后报县(市、区)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4、县(市、区)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初审核实后的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批准。

  5、审核结果在原任教地和现户籍所在地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

  6、上世纪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身份可参照以上程序进行认定。

  三、认定办法

  各县(市、区)和乡(镇)两级都要成立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认定办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

  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及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乡、村、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报县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在县、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作为养老补贴发放的依据。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身份可参照以上办法进行认定。

  四、补贴标准与资金筹措

  1、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人员按教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10元的标准发给养老补贴。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补贴标准按照原民办教师15年教龄补贴金额执行。

  2、资金筹措。发放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负责筹措。省财政对发放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所需资金按测算基数的30%比例给予补助(对省财政直管县按50%比例补助),按年度包干下达。除省级包干补助外,其余所需资金由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负责按要求足额落实,具体分担比例由各省辖市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下一步,我们将着重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落实好有关政策。按照《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指导各地做好发放工作。二是进一步做好政策解释工作。认真听取诉求,耐心细致地进行政策解读和教育引导工作,采取多种形式,从政策、法律、情理等多个层面,加强相关文件政策的宣传工作。三是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压实责任。

  感谢您对我省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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