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230290号提案的答复

教政复字〔2020〕109号

2020-07-09 10:29 【浏览字号: 来源:教育厅办公室

宋亚强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监管”的提案收悉。经会商省发改委,现答复如下:

  按照《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经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我省民办学历教育收费实行分类和分级管理,制定民办中小学学费标准限价管理属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权限,郑州市相关部门可根据郑州市民办中小学发展实际情况,结合2018年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适时出台有关教育收费政策,并对教育收费公示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执行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为规范民办中小学价格收费公示监管等工作,省发改委和省教育厅明确提出以下要求:

  一是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应通过学校网站和设立公示栏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不得在标明的收费项目之外另行加收费用,不得使用模糊标价等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方式诱导受教育者。收费标准等有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二是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要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收费调整时执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规定。除规定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及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以各种名义增加收费项目和扩大收费范围民办中小学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凡属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的服务内容,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另行收取。代收费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三是加强收费监管。根据管理职责,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民办教育收费政策。对民办学校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等违反民办教育收费政策规定的乱收费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民办中小学教育事业的关心支持,希望您们今后继续关注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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