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高校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

教资助〔2019〕609号

2019-09-02 11:51 【浏览字号: 来源:教育厅办公室

各高等学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要求,为做好2019年全省高校本专科生、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加强困难生认定工作。根据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19〕84号)要求,各高校要进一步前移工作阵地,通过政策宣传和家庭经济状况摸底,引导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告知学生或监护人要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家庭经济情况作出书面承诺,不再要求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要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量化认定指标体系,并结合校园卡等信息,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精准度,确保应助尽助。

  (二)按要求加大资助力度。提高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精神,从2019年春季学期起,普通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补助标准由每生每年3000元提高到3300元。其他奖助学金仍按原标准执行。

  (三)综合利用各种资助措施做好学生资助工作。对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较多、管理绩效较好的院系,各高校要在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上予以倾斜,通过各类资助措施的优势互补,提高政策实施的综合效果。

  (四)对国家助学金评选名额实行动态调整。高校可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对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在一定幅度内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的实际评选人数与下达总人数相比,上下浮动范围不超过5%。

  (五)加大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按照《河南省教育脱贫专项方案》(豫政办〔2016〕120号)要求,对在本省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普通本专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6000元、13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从高校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优先用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对完成学业仍有经济困难的学生,各高校通过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研究生“三助”岗位)、发放特殊困难补贴等措施解决。鼓励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发奋学习,争取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

  (六)严格审核国家奖助学金获奖(助)学生学籍。按照政策规定,国家奖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各高校在校内评选、尤其是上报省级国家奖助学金获奖(助)人员名单前务必先行做好学籍比对工作,对于因各种原因不能在国家奖助学金数据上报前完成学籍注册的学生,一律取消获奖(助)资格。

  (七)严格落实公示时间相关要求。公开、公平和公正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对于拟获奖(助)学生名单必须在院系和学校两个层次面向所辖学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均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过程中,要按规定保护学生的隐私。

  (八)严格按标准评审。一是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在前10%至前30%之间者,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详见教育部办公厅“教财厅函〔2010〕16号”通知);二是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和学习成绩均应控制在评选范围的前25%以内;三是国家助学金的评选要重点突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救助作用,不得将学习成绩作为主要的评选因素。在全省专家集中审核阶段,对于综合考评成绩和学习成绩任意一项不在评选范围内或申请材料填报不符要求的,将直接取消申请学生的获奖资格,相应资金用于资助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九)严格信息核对和资金发放。国家奖助学金获奖(助)名单经批复或备案后,各高校须严格按照名单发放资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发放范围。学生在受助期间,如出现休学、离校等情况,高校可取消该生国家助学金获助资格并转助其他合格学生,取消和新增的学生情况需分别填入调减表和调增表(格式见附件10),学年末报省资助中心备案。调增表中新增加的学生必须为在籍学生且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的签字盖章。

  二、日程安排

  9月1日—10月15日,为高校宣传、申请、评审、公示和数据录入阶段。各高校要完成学生学籍信息的核对工作,未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未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不能享受国家资助。各高校将所有全日制在校生相关信息录入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再按程序进行困难生信息维护和资助信息填报。10月15日24时截止数据录入上报工作。

  10月16日—10月18日,为省级数据审核调整阶段。省资助中心通过省系统审核各高校上报奖助学金数据,各高校根据省资助中心审核意见修正上报数据,10月18日12时各高校数据调整上报截止,省资助中心审核确定国家奖助学金初审名单。

  10月21日—10月22日,各高校将通过审核的国家奖助学金初审名单和评审总结报告按照规定格式打印上报。

  10月28日—10月29日,各高校将省系统数据导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系统)。

  10月31日—11月15日,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分别对国家奖助学金进行评审、批复和备案,确定国家奖助学金终审名单。各高校领取批复备案材料时间另行通知。

  在此期间,省教育厅将对今年获奖(助)学生资助信息与学籍信息进行比对核查,对核查出来的非在籍学生获奖(助)情况将予以通报纠正。

  11月30日前,各高校要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将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发放完毕要将学生的受奖受助情况通报学生家长。

  12月上旬至2020年初,经审批通过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将分别由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统一颁发获奖证书,具体发放时间另行通知。

  三、材料填报

  (一)材料报送种类、数量及格式

  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含本专科生、研究生)。一式2份,格式见附件1、附件2(打印成A4幅面,依序排列,不装订),本专科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过前10%,但位于前30%的学生,需附道德风尚等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的证明材料,其他学生不需另附材料。

  2.学年度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一式3份,格式见附件3、附件4、附件5(打印成A4幅面)。

  3.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上报1份,格式见附件6(打印成A4幅面,依序排列)。

  4.国家励志奖学金批复表。一式2份,格式见附件7、附件8(打印成A3幅面)。

  5.国家助学金备案表(汇总表)。一式2份,格式见附件9、附件10 (打印成A3幅面) 、 附件11、附件12(打印成A4幅面)。

  6.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一式2份,格式见附件13、附件14(打印成A4幅面)。

  7.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总结报告。本专科和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总结报告分开报送,一式2份(打印成A4幅面),封面格式见附件15,正文采用仿宋3号、标题采用2号黑体。报告要全面反映评审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好的经验、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二)填报要求

  1.学校上报的总结报告及评审、批复和备案表(汇总表)均须加盖学校公章。

  2.本专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需双面打印、工整填写,内容须填写完整、盖章齐全,不得缺项、漏项,不得擅自更改表格格式,不得随意涂改。“学习情况”栏中,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全校必须采用同一标准(从“年级、专业、班级”三个标准中任选一种排名填写),且不得出现并列情况;总人数和必修课门数应据实填写,不得出现同一排序标准下前后总人数不一致、必修课门次不符实际等情况。“学生获奖情况”需据实填写,注明获奖时间、所获奖项全称及颁奖单位,不得伪造虚构。表述模糊、信息不全者视为无效。“申请理由”应全面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其中:国家奖学金申请理由字数控制在200字以上300字以内;推荐意见应当简明扼要,字数控制在100字以上150字以内;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理由字数控制在300字以上500字以内。达不到以上最低字数要求的视为无效申请。“推荐人”须是申请学生的辅导员或班主任,其他人无权推荐。表格须体现学校各级部门意见及公示时间,推荐人和学校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志须签名,不得由其他人代写推荐意见。“学校意见”栏须加盖学校行政公章,不得以党总支或其他部门印章代替;“院(系)意见”栏须加盖院(系)行政公章,不设立院(系)的学校,须在“院(系)意见”栏中说明。不按要求盖章视为无效申请。表中凡需签名之处,须由相关人员亲笔签写,不得以私章代替。申请表上报一律使用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或扫描件。

  3.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2)。不需上报,由学校存档,但填写格式须遵循以下要求:(1)双面打印、工整填写,内容须填写完整、盖章齐全,不得缺项、漏项,不得擅自更改表格格式,不得随意涂改;(2)“申请理由”应全面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字数控制在150字以上300字以内;(3)“推荐意见”应简明扼要,不得由其他人代写推荐意见,推荐人必须是申请学生的辅导员、班主任或导师;(4)“评审情况”由高校下设基层单位(院、系、所)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填写,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名;(5)“基层单位意见”须由基层单位主管领导签名,并加盖院、系、所公章;(6)“培养单位意见”必须加盖学校公章,不得以其他部门印章代替;(7)表中凡需签名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亲手签写,不得以私章代替。

  四、报送资助工作人员名单

  为及时掌握各高校一年来资助工作人员变动情况,请各高校于9月10日前(含)按照附件16、17的要求填报《高校本专科生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名单》和《高校研究生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名单》(文件均以“学校名称+文件名”命名,按EXCEL格式,上报至200982110@qq.com邮箱)。

  联 系 人:赵  佳

  联系电话:0371-65798790,传真:0371-65798522。

  附件:1.2018-2019学年度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2019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3.2018-2019学年度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

  4.2019年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5.2019年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6.2018-2019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7.2018-2019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批复汇总表封面

  8.2018-2019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批复汇总表

  9.2019-2020学年度国家助学金备案汇总表封面

  10.2019-2020学年度国家助学金备案汇总表

  11.2019年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12.2019年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13.2019年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14.2019年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15.XXXXXX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总结报告封面

  16.高校本专科生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名单

  17.高校研究生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名单

  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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