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实施办法的通知

教督导〔2019〕583号

2019-08-20 13:27 【浏览字号: 来源:教育厅办公室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实施细则,于2019年底前实现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经审批注册的幼儿园(含民办)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全覆盖,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教育厅。

河南省教育厅

  2019年8月16日

  河南省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督促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育部《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是指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以下简称教育督导部门)为行政区域内每一所经审批注册的幼儿园(含民办)配备责任督学,实施经常性督导。

  第二章  督导队伍

  第三条 教育督导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幼儿园布局和规模等情况,科学规划幼儿园督学责任区,每个责任区幼儿园数一般控制在20所以内,按1人负责5所左右幼儿园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

  第四条 教育督导部门按照教育部《督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聘任熟悉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为幼儿园责任督学。

  教育督导部门应按统一规格制作标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职责,在幼儿园大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五条 责任督学基本职责:

  (一)监督指导幼儿园安全管理情况。

  (二)监督指导幼儿园规范办园情况。

  (三)监督指导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情况。

  (四)完成教育督导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督导规程

  第六条 责任督学进园督导应出示督学证,要依法督导,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对有可能影响公正督导的情形要实行回避。

  第七条 责任督学可采取随机观摩保教活动、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对幼儿园依法办园、安全管理、卫生保健、保育教育、师德师风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督导。

  督导结束后,责任督学要填写督导记录,将督导结果当场向幼儿园反馈,并及时向教育督导部门提交报告。

  对每所幼儿园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视情况可随时进行督导。

  第八条 发生危及幼儿园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责任督学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督促处理并报告上级督导部门。

  第九条 幼儿园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责任督学入园督导,对反馈问题进行认真整改。

  教育督导部门对拒绝、阻挠责任督学依法实施经常性督导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幼儿园,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向有关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提出对幼儿园主要负责人、举办者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幼儿园对督导结果有异议,可向教育督导部门反映。

  第四章  管理机制

  第十条 教育行政和教育督导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将责任督学督导工作经费列入预算,为责任督学开展经常性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办公场所和设备等,为责任督学兼职开展督导工作产生的交通、通讯、误餐费用和承担的督导任务提供工作补助(发放对象不含责任督学中的在职公务员),发放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生活水平确定。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部门对责任督学进行日常管理:

  (一)对责任督学颁发督学证,实行登记管理。

  (二)对新任责任督学进行入职培训,对在职责任督学进行定期培训、集中培训。

  (三)实行责任督学定期交流制度,原则上每3年轮岗交流一次。

  (四)建立责任督学考核制度,对责任督学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对优秀责任督学给予表彰奖励。

  对年度考核称职的督学,予以续聘;对考核优秀的督学,给予表彰奖励。对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或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及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上报的,视不同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督学资格。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部门定期听取责任督学工作汇报,研究处理相关问题。

  教育行政、教育督导等有关部门要重视督导结果和责任督学建议,将其作为对幼儿园综合评价、主要负责人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在幼儿园评优评先方面,须充分听取责任督学的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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