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获悉,教育部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以维护招生秩序,保障招生公平、公正。
高招有猫腻:直接问责第一领导
《办法》规定,冒名顶替入学、替考入学或取得优惠资格,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在报名阶段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高校招生工作实行问责制。高校校长、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追究直接负责人责任,并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高校有问题:减少计划直至停招
《办法》还对高校、高中、招生考试机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工作人员、考生等机构和人员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理作出了说明。
高校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出台违反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不符合条件考生的;高中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招生考试机构在招生结束后违规补录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擅自扩大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追加招生计划,擅自改变招生计划类型的等。上述机构和人员出现违规情况后,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招生试点项目或依法给予停止招生处理。对相关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该办法适用于高校录取本、专科学生,研究生招生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理也将参照执行。
考生违规 记入考试诚信档案
考生违规行为将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以上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