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平安校园创建工作的通知
-
- 信息索引:10020--2018-01679
- 生成日期:2018-11-27 13:42
- 发文机构: 河南省教育厅
-
- 发文文号:教办〔2018〕1021号
- 信息类别:规范性文件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内容概述: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平安校园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省社会管理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平安校园”创建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教办〔2014〕494号)精神,现就做好平安校园创建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平安校园创建工作
“平安校园”创建是深入推进平安河南建设的重要举措,是维护教育行业稳定保证校园安全的具体抓手。我省平安校园创建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部分市县对创建重视不够,推进力度不大,一些学校对创建的必要性缺乏认识,积极性不高。各地各学校要进一步提高对创建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加强与当地综治、公安等部门沟通协调,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把“平安校园”创建活动抓好抓实。
二、做好省级“平安校园”申报推荐工作
在深入开展平安校园创建的基础上,积极做好省级“平安校园”的申报推荐工作。
(一)申报范围
1、省辖市已命名的在届市级平安校园的;
2、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学校2016、2017年没有被命名为省级“平安校园”称号的;
3、根据《实施办法》,2015年命名的省级平安校园,需要重新申报考核验收。
(二)评选程序
1、自评申报。拟申报省级“平安校园”称号的学校,要认真对照《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省级“平安校园”考核细则(暂行)》(附件1)或《高等学校省级“平安校园”考核细则(暂行)》(附件2)进行自查自评。自评认为达到省级平安校园标准的,认真填写申报表(见附件3)、撰写创建总结报告(不少于3000字),逐级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学校直接向省教育厅申报。
2、择优推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当地综治、公安部门,对申报省级“平安校园”的学校组织考评。省辖市教育局按分配名额择优推荐(2015年命名的省级平安校园不在分配名额范围内,直接上报)。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学校由省教育厅联合省综治办、省公安厅进行初评。
3、考核验收。省综治办、教育厅、公安厅组成考核组组织考核(具体时间另定)。
三、有关要求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和精心组织好“平安校园”创建工作,积极会同当地综治、公安部门,坚持“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以评促建,宁缺毋滥”的原则,对照《评估细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择优推荐。对没有组织开展本级“平安校园”创建的省辖市,将取消推荐省级“平安校园”的资格。
2、各地要加强对已命名的在届“平安校园”学校管理,因思想滑坡、管理松懈、防范不力,达不到“平安校园”标准和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将进行通报,并取消“平安校园”称号。
3、各省辖市推荐的学校,要报送获得市级平安校园称号的文件、申报学校创建工作报告及申报表(一式三份)等资料;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学校要报送学校创建工作报告及申报表(一式三份)等资料;2015年被命名为省级平安校园的学校要报送申报学校近三年创建工作总结报告及申报表(一式三份),没有申报的视为放弃。同时,2016、2017年已命名为省级“平安校园”称号的学校要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并做好复查工作。有关材料请于11月30日前报送到省教育厅办公室D0821B房间,同时提供电子版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高金才 电话:0371-69691255
邮 箱:bgsaq@haedu.gov.cn
附件:1.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省级“平安校园”考核细则(暂行).docx
河南省教育厅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