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河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全省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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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引:10020--2018-01604
- 生成日期:2018-11-01 13:12
- 发文机构: 河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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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文号:教基一〔2018〕936号
- 信息类别:规范性文件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内容概述:
河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全省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安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进一步加强全省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省教育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等决定,10月30至12月20日在全省开展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经营、谁负责”的要求,逐级落实管理责任;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完善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打牢校车安全管理基础;保障校车通行的安全和畅通,确保不发生涉及学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责任分工
各地应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纳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安全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从制度建设为切入点,强化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切实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完善校车安全形势研判、运行资质、安全防控、宣传教育、道路建设与维护等管理制度。教育部门负责接受校车使用许可的前置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校车驾驶员准入、校车准入和校车标牌发放工作,维护校门口以及周边的交通安全秩序,并负责依法查处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对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和公共交通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强化对客运企业及所属车辆、驾驶员的资质审查,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安监部门负责依法牵头调查处理校车安全事故,实施责任追究。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是校车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落实校车日常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校车安全性能的日常维护,定期组织对校车驾驶人、随车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深入排查,建立管理档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集中开展安全检查,深入到辖区特别是农村地区每一所中小学校、幼儿园及校车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排查并采集信息,逐校、逐企、逐车、逐人见面,一个不漏。信息采集的对象是所有为义务教育学生和幼儿园幼儿服务的学校及幼儿园自备校车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专用校车和城市公交公司、客运服务企业接送学生车辆。排查情况填写《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专项整治工作报表》(附件),建立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管理档案,列入重点车辆,重点监管。一要督促学校、校车企业严格执行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校车安全内部管理,落实交通安全责任。二要督促校车企业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安全维护,确保卫星定位装置齐全有效,强化校车安全监管。三要发动学校老师通过召开家长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详细了解掌握学生上下学交通方式,全面了解掌握学生乘坐车辆的基本情况。四要依靠乡镇政府组织发动村委会,了解掌握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各类车辆基本情况并逐一建档。组织民警、交通协管员集中到农村中小学调查统计接送学生车辆的情况,认真收集车辆、车主和驾驶人、承运学生的基本情况。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建议报告当地党委、政府领导,制定具体整改措施。五要根据排查情况建立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台账,积极协调街道、乡镇、村委会和学校,建立基层干部、学校教职工、家长、保安员、治安保卫积极分子等多种力量共同参与的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二)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安全隐患。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当地教育、交通运输部门要集中开展隐患排查。在全面掌握真实情况的基础上,排查车辆驾驶人、随车照管等人员和学校、车辆企业和公安交警、交通运输、教育主管等部门在校车安全管理、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针对不同的情况,研究采取具体措施,及时整改隐患。一要对校车、驾驶人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及时消除校车源头安全隐患,杜绝不合格的车辆和人员提供校车服务。二要全面清查校车使用许可、安全技术检验、安全设备配备等情况,禁止使用未取得有效校车标牌和报废、拼装、逾期未检验等安全隐患车辆,以及逃生锤、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不全或失效的车辆接送学生。三要全面清查校车驾驶人年审、交通违法、事故责任等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严格依法注销校车驾驶资格;对未及时年审或处理违法、事故的,要督促及时处理,在今年年底前务必清零。四要对面包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载客汽车接送学生的,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五要对校车、接送学生车辆存在非法改装、改型、拆卸或加装座椅的,一律责令恢复原状并处罚,未恢复原状前不得接送学生。六要对符合标准的载客汽车未办理校车使用许可的,督促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办理校车使用许可。
(三)开展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相关部门和学校要加强交通安全知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坐超员车、不坐违规车,提高学生、幼儿自我交通安全防护意识。一要深入学校和校车企业召集安全管理人员、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开展一次面对面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二要督促中小学校上好交通安全课,组织事故逃生和应急处置演练,提升教师、学生及家长、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安全守法意识、自救自护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三要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络以及其他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有效方式,广泛开展校车安全宣传工作,使其家喻户晓,逐渐形成广泛遵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良好局面。四要对于农村交通困难地区的“非”校车管理,应当以引导为主,教育学生、幼儿不搭载“非”校车。五要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鼓励群众举报“黑校车”和校车违法行为。六要紧密结合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通过网络开展文明交通公益活动、向手机用户发送交通安全提示短信和公益彩信等形式,广泛开展“礼让校车、从我做起”、“文明交通、从礼让校车开始”等系列主题宣传活动,积极倡导全社会自觉礼让校车,努力营造关爱学生、礼让校车的氛围。
(四)加强路面管控,从严从重查处。公安交警部门要重点加强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在上学、放学期间途经路线的巡逻管控,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的要求,加大对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人的检查登记力度。一要在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通行的重点路段、时段,增设临时执勤点,加强路面执法检查,严查超员、超速、非法改装、不按审核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严打“黑校车”,并指挥疏导社会车辆履行避让义务,确保校车安全通行。二要切实发挥好农村地区“两站”、“两员”作用,及时劝阻、纠正、举报“黑校车”、非客运车辆接送学生等违法行为。三要核查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的准驾资格、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记录,全面排查逾期未审验、交通违法未处理、违法记分累积超过12分、长期不按规定接受集中教育等驾驶人,发现不合格驾驶人立即通报相关的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四要对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情形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校车驾驶人,坚决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及时通报相关的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五要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六要适时组织执法直播,曝光一批典型交通违法和事故案例,以案说法、以案释法宣传违法行为的危害和后果,争取社会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整治氛围。
(五)加强监督检查,落实主体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对中小学校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和完善校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一要深入中小学校检查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督促学校加强校车安全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学生交通安全责任制,把好校车出门关,坚决杜绝校车超员。发现超员情况立即通报相关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二要持续深化“护卫天使”活动,增设民警护学岗,维护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秩序,加强上学、放学高峰时段交通指挥疏导,确保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通行。三要加强对校车、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检查,公安交警部门要组织民警定期深入学校,协助和指导学校加强对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监管。
(六)排查交通设施,保障通行安全。公安交警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对校车、接送学生车辆行驶路线特别是农村地区县乡道路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集中排查。一要对校车、接送学生车辆经过的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危险路段,缺少防撞护栏、防撞墙和减速带、提示警告标识标牌等安全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提出消除隐患建议,限期整改。二要对校车行驶线路和校车停靠站点进行一次集中排查,设置完善校车站点标志标线和停车让行标志标线。有条件的可以设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监督社会车辆履行让行校车的义务。三要清理整治校园周边道路违法停车问题,完善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车辆减速设施,科学施划校车专用停放区域,为学生上下学创造安全、便捷的“绿色通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校车交通安全事关千家万户,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各地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专项整治工作,争取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加强对校车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全覆盖、不留死角。
(二)积极组织协调,推动解决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协作配合,有序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公安交警部门要充分发挥交警支、大队的交通管理指导、协调、考评推动作用,充分发挥派出所的管理优势,认真负责地做好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工作专项整治。
(三)广泛宣传引导,营造浓厚氛围。专项整治期间,各地要积极协调新闻媒体,精心策划宣传攻势,营造有利的舆论氛围。要组织媒体进行专项报道,跟踪隐患整改进展,及时曝光典型案例,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关心和大力支持。要发动群众参与,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奖励机制,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运输的“黑校车”,充分调动舆论、社会的力量推动建立学生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机制。
(四)依法规范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公安交警部门要建立辖区校车安全管理基础台账,每月汇总校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并通报校车服务提供者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作出处理。对交通违法多发的校车驾驶人,建议予以辞退或调离。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开展校车使用需求调查研究,对需要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配备的比例、校车运营的组织形式、校车运营企业的组建等问题,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提请地方政府统筹配备校车,引导大型公交、客运企业和社会力量组建专业化的校车运营企业,实现校车运营的专业化、规范化。
整治结束后,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将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报表、存在问题以及意见建议,于12月20日前上报省教育厅、省公安厅。
省教育厅传真:0371-69691893,邮箱:13353805556@163.com
省公安厅传真:0371-65882491,邮箱:2535521244@qq.com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