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河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信息索引:10020--2018-01558
    • 生成日期:2018-10-16 11:03
    • 发文机构: 河南省教育厅
    • 发文文号:教基一〔2018〕877号
    • 信息类别:规范性文件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内容概述:

河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0-16 11:03 【浏览字号: 来源: 教育厅办公室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厅直属实验学校: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基厅〔2018〕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强竞赛活动的重要性

  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是全面深化教育改革、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外负担和家庭经济负担,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迫切需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将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增强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从严管控竞赛活动

  1.省教育厅负责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凡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全省性竞赛活动,须报教育厅批准。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应有法律法规或省部级以上文件为依据,坚持从严控制、严格审批,原则上不得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竞赛活动。

  2.现有面向省内中小学生开展的竞赛活动,按“谁审批、谁落实”的原则予以全面清理,并一律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重新核准。未经教育行政部门重新核准的,不得再组织开展竞赛活动。

  3.竞赛活动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体现发展素质教育要求,有利于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

  4.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只能视为荣誉,不得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承认违规开展的此类活动的成绩或结果。

  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竞赛活动,任何学校不得参加,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参加。

  三、加强竞赛活动的日常监管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对未经批准、违规举办的此类活动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凡未经教育部重新核准,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的,或未经省教育厅核准,冠以“河南省”“全省”等字样的,或未经省教育厅核准跨省组织、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类竞赛活动,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予以查处。

  2.各中小学校要通过家长学校等多种渠道,帮助学生、家长充分认识到参与违规竞赛活动的危害性,形成家校合力。各地各校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传播方式,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树立正确教育观念,引导和动员全社会共同抵制违规竞赛活动,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过重课外负担,共同关心和保护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

  3.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凝聚社会合力,坚决治理各类违规竞赛活动,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省教育厅举报方式:电话:0371-69691880;

                                邮箱:mzh442@163.com。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河南省教育厅 

  2018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