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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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引:10020--2018-01509
- 生成日期:2018-09-21 13:40
- 发文机构: 河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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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文号:教学〔2018〕807号
- 信息类别:规范性文件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内容概述: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试招生秩序,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教学〔2017〕476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重要性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是高校科学选才的重要途径,关系到广大考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加强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是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中央巡视反馈意见的具体体现。各高校必须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重要性,把规范高校招生工作作为促进高校内涵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
二、严格招生计划
各高校要紧密联系经济社会发展、办学定位、办学条件以及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科学安排招生来源计划,不得盲目扩大招生规模。
各高校要按照教育部的要求,严格执行分省分校分专业招生计划,严格执行招生计划调整程序,严禁违反招生计划管理规定擅自调整计划。
三、规范招生宣传
各高校要严格落实招生宣传责任主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规定制订本校的年度招生章程,经省教育厅核定后方可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
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考试招生政策要求开展招生宣传工作。严禁以任何方式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严禁有偿招生、违规承诺录取等违规宣传行为,严禁生源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以推荐考生等其他名义向高校索取金钱、物品等违规行为。
四、加强录取管理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加强对录取各环节的管理,确保国家招生政策贯彻执行。要严格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审核管理,认真审查各种特殊类型招生的学校资格、考生资格、录取标准、录取考生名单及专业。
各高校要严格遵守教育部和我省的录取政策、规定,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依据招生章程确定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严禁擅自更改已经公布的录取规则,无计划录取或超出计划录取考生,调整招生计划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和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避开省招办通过其他途径组织生源录取考生等其他违规录取行为。
五、规范自主招生
要严格资格审查和信息公示程序,考生所在中学(单位)或原毕业中学要如实提供考生在高中阶段德智体美各方面发展情况,公示所有经确认推荐的考生名单及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或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有关高校要加强考生资格审查和考核,规范录取程序,强化信息公开,严格执行自主招生规定。严禁各类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考生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严禁有关高校向中学分配推荐名额。
要规范录取程序,各有关高校要根据本校自主招生简章,研究确定入选资格考生、专业及优惠分值。省招办将严格审查考生投档资格,并对发现的骗取或违规获得自主招生资格的考生进行调查、依规处理。
六、严肃责任追究
各高校要强化主体责任,完善高校招生监管,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加强违规招生行为处理。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高校、生源学校的法人代表要认真履行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在高校招生工作中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人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按照人员管理权限,进行问责追责,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省教育厅将加大对高校违规招生行为的问责追究,对违规招生的高校和人员,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规定从严从重处理,并视情节给予学校扣减招生计划或省级项目拨款、停止招生资格或合作办学活动、三年内不得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评优评先和项目申报、取消获得的省级示范校(包括特色校、文明学校)等资格、五年内在涉及办学行为的省级评估活动中采取一票否决制度等。
河南省教育厅
201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