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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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引:10020--2018-01507
- 生成日期:2018-09-21 12:00
- 发文机构: 河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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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文号:教职成〔2018〕797号
- 信息类别:规范性文件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内容概述: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高等学校,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为进一步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我省先后启动实施了省级骨干教师培训、班主任培训、教师企业实践、“双师型”(“一体化”)教师培养培训等项目,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得到有效提升,教育教学水平显著提高,初步建成了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特色鲜明、专兼结合的专业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师队伍,但教师培养培训中也存在制度有待完善、专家水平有待提高、管理有待加强等问题。为切实加强对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培训的管理,保证培养培训质量,提高培养培训绩效,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2017—2020年)的意见》(教师〔2016〕10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科学编制规划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五年一周期教师全员培训的总体目标,科学制定国家、省、市(县)、校等各级教师培训计划。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应根据区域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实际需要,开展项目需求调查,研究制订本地区、本学校下一年度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年度实施目标、计划培训人数、培训内容与形式、管理措施、成果呈现和绩效考核标准等内容,并于10月底前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汇总形成下一年度省级教师培养培训计划。
二、实施全过程管理
(一)严格项目承担单位准入资质
培养培训项目承担学校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系国家级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纳入省职业教育品牌示范院校和特色院校建设行动计划的职业院校;项目依托专业是在省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省属本科高校的优势专业。
培养培训项目承担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为省内外相关领域的领头企业(注册时间不少于5年,项目依托专业属于理工类专业的,企业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项目依托专业属于文科类、体卫艺类和休闲保健类专业的,企业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0万元);项目依托专业属于主营业务领域;具备相关培养培训师资及安排参训教师一线实习实训等条件。教育培训机构、与学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校办企业或入股企业、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不得申报,不得以集团公司、母公司、合作企业、非独立法人单位名义申报。
培养培训项目承担单位为行业组织的,应为在民政部门正式注册且未过有效期的正式行业组织。
培养培训项目承担单位一经遴选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每年年末,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培训需求、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对培养培训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统一调整,并将调整后的培养培训项目承担单位名单送省财政厅报备;未经备案的单位不得承接培养培训任务。
(二)做好参训教师资格审核
为切实提升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素质能力,提升培养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中等职业学校应加强参训教师资格审核,建立规范的参训教师名额分配和遴选机制,按照专业建设轻重缓急择优遴选参训教师,参加培养培训的教师参训专业原则上应与其任教专业基本相符,参训专业与任教专业不相符的参训教师人数应控制在参训教师总人数的20%以内。
各派出学校要完善参训教师遴选和资格审查制度,引导、支持教师参加培养培训,及时了解教师参训情况,解决教师参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制定参训教师学习总结和成果应用的相关规定,把先进教育教学理念、教学方法、专业技能等培养培训成果进行推广和应用,与本校教学工作实践相结合,切实带动学校教师能力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全面提升。
(三)明确项目管理办公室职责
各省级培养培训项目管理办公室是培养培训工作的管理主体,要根据培养培训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确定年度培训目标和任务,明确培训形式、内容、学时(学分)等,对授课专家选聘、教学组织实施、学员考核管理及经费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制定奖惩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培养培训落实情况的总结和通报制度;建立培养培训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提高培养培训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强化主体责任
各培养培训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主体,要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内部管控制度和激励机制,明确具体职责和分工,充分调动项目参与部门以及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要整合优质资源,健全项目实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设施设备等保障体系;要加强对参训教师出勤、学习表现、作业、培养培训成果等日常考核;要按年度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提炼、转化、生成课程资源成果。
(五)规范专家管理
授课专家为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授课者系领导干部的,须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如实填报收入情况。各培养培训项目承担单位要组织参训教师对专家授课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培养培训总结的重要内容上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加强组织管理
对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组织实施的“双师型”(“一体化”)教师培养培训等项目,实行统一部署、分口管理,即统一管理要求,统一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的遴选及变更,统一下达培养培训计划、分别组织实施,统一监督检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分别抽调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分别出具检查报告。
三、规范经费管理
(一)预算编制
“双师型”(“一体化”)教师培养培训、教师企业实践、骨干教师培训、班主任培训等项目补助由培养培训承担单位统筹用于培养培训的成本性支出和改善条件支出,并根据各专业培养培训成本的不同实行差异化的补助标准,同时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进行动态调整。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于每年11月上旬发布次年全省中等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计划,并根据培养培训计划向省财政厅提出项目经费预算草案,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
(二)预算下达
培养培训承担单位为公办学校的,项目预算逐级下达至学校;培养培训承担单位为企业或行业组织的,项目预算下达至相关培养培训项目管理办公室,由培养培训项目管理办公室在培养培训工作开始前预拨50%,培养培训任务完成后再拨付50%。各培养培训项目承担单位实际报名人数超出培养培训计划的,原则上超出人数列入次年培养培训计划,当年不再安排经费;因实际参训人数减少造成当年财政补助资金结余的,结余资金用于次年教师培养培训工作。
(三)支出管理
培养培训承担单位要严格经费支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承担培养培训任务的公办学校,必须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保障参训教师在培养培训期间所需的食宿、场租、交通、耗材、保险、教学资源等基本理论教学和专业技能教学的成本性支出,以及培养培训承担单位设备购置、设施维修改造、教材和课程开发、教育教学改革等改善培养培训条件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偿债、对外捐赠、投资等。食宿和交通费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支出标准,不得以现金形式向学员发放用餐和住宿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员收取额外费用。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等相关要求,厉行勤俭节约,严禁超标准支付专家授课费用和学员食宿费用,严禁以考察名义变相安排外出旅游、观光。
四、强化监督考评
(一)加强对参训教师的考评
各培养培训项目承担单位要从参训态度、过程参与、知识技能掌握等方面对参训教师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依据评价得分评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各培养培训项目承担单位要在培养培训结束后及时将考核评价结果反馈至有关项目管理办公室和参训教师所在学校。对因不服从管理、违反培养培训纪律、提出不合理要求的参训教师,由派出学校负担其培养培训费用;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二)严格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考核
各培养培训项目管理办公室要制定项目绩效考评办法和标准,重点评价培养培训对促进教师素质能力提升和教学行为改进的实效性。项目实施结束后,要及时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对策,形成年度项目实施绩效评价报告,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承担单位遴选及调整的重要依据。省级骨干教师培训和“双师型”(“一体化”)教师培养培训项目当年申报参训人数不足30人的专业,次年不再安排培养培训任务;对当年申报参训人数超出培养培训计划或学校普遍反映培养培训需求较大的新设专业,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申报并评审遴选,送省财政厅备案后纳入次年培养培训计划。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对各项目工作绩效开展考评,并对各项目工作绩效予以公示,作为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奖惩的依据。
(三)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
培养培训项目承担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培养培训资格,相关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各类国家级和省级职业教育培养培训项目: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管理不严格、不规范,培养培训效果达不到预期或绩效考核排名末位的;学校方或企业(行业)方擅自调整合作对象的;未经批准擅自将培养培训任务外包给其他营利性机构的;学校方与企业(行业)方擅自调整培养培训计划或变相调拨补助资金转嫁培养培训成本的;基地安排的食宿条件差,培养培训内容流于形式,举报、投诉人次较多,问题突出的。除取消培养培训资格外,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还将视情节轻重情况采取通报、缓拨、停拨、收回补助资金等措施给予处罚,同时按照《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职业教育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17〕55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财监〔2014〕243号)等规定严肃处理。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