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设立校外教学点行为的通知
教职成〔2018〕600号
2018-07-26 11:23 【浏览字号:大 中 小】 来源:教育厅办公室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教职成〔2018〕3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为切实加强对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含高等学校中专部,下同)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的管理,杜绝中等职业学校违规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私自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的行为,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设立校外教学点(班)是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的有效措施,也是容易滋生虚假宣传、违规招生、买卖生源、套取资金、挂靠办学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领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必须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规范,强化管理。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校外教学点(班)的中等职业学校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抓招生、抓管理、抓质量的重要环节抓紧抓牢,要及时分析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二、严格执行“十个禁止”的工作要求。为切实加强对我省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的管理,我厅结合实际,提出各地、各中等职业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的“十个禁止”的工作要求:禁止不经备案擅自开展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联合招生、合作办学、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禁止违规开展国家控制专业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禁止与不具备办学资质的省内外中等职业学校或其他机构开展学历教育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禁止在不具备专业开设条件的省内外中等职业学校或其他机构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禁止以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或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的名义承担高等学历教育教学任务;禁止不经批准擅自与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开展本科或专科层次的合作办学、联合招生;禁止以校企合作的名义违规向学生强行收取各种费用;禁止为未经备案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校外教学点(班)的学生注册学籍;禁止以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校外教学点(班)的名义套取财政资金;禁止主办学校对校外教学点(班)的学生不切实履行管理责任的行为。
三、明确责任,强化追责。2018年起,省教育厅将适时开展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设立校外教学点(班)备案和管理情况的调研和复查工作,对于违反《意见》精神和“十个禁止”规定的学校将进行严厉追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对开展合作办学、联合招生和设立校外教学点(班)学校的审核、备案、管理和指导工作。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校外教学点(班)的中等职业学校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要严格按照《意见》精神和“十个禁止”的工作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人员是“具体责任人”。对违反“十个禁止”行为或其他违规办学行为的学校,省教育厅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按照《意见》规定,严肃处理、严厉追责。
河南省教育厅
201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