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委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保密工作十不准》的通知

教办〔2018〕558号

2018-07-11 14:18 【浏览字号: 来源:教育厅办公室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学校):
  为加强厅机关、厅直单位(学校)保密管理工作,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保密工作十不准》,请严格执行。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学校)要始终将保密工作主体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着力构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三全”保密机制,筑牢保密防线,坚决打赢信息化条件下的保密战。
  附件:中共河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 河南省教育厅《保密工作十不准》
  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委  河南省教育厅
  2018年7月10日
  附  件
  保密工作十不准
  1、不准任何人随意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秘密;
  2、不准任何人以任何理由、途径非法知悉秘密;
  3、不准擅自复印、翻拍、摘抄、留存涉密信息,不得买卖、转送或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4、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得携带秘密载体游览、参观、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5、不准将涉密计算机、 U 盘、移动硬盘、光盘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网络;
  6、不准在非涉密机上处理涉密信息,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7、不准在处理文件时擅自变更国家秘密,不准在处理非密件时擅自引用涉密内容及文号;
  8、不准在互联网、公共信息网络和普通快递中传递秘密;
  9、不准使用未加保密装置的传真机传递涉密文件资料与信息;
  10、不准将涉密文件资料、涉密计算机带出办公室或家中处理涉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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