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编办关于全面加强特岗教师管理工作的意见
豫教师〔2018〕78号
2018-07-10 11:37 【浏览字号:大 中 小】 来源:教育厅办公室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精神,为加快推进我省乡村教育现代化进程,努力培养造就一支“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特岗教师队伍,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做好特岗教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障特岗教师工资待遇
1.切实保障特岗教师与当地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各设岗县(市)要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特岗教师工资,统筹落实资金,解决特岗教师应享受的绩效奖励、生活补助和社会保障待遇。落实好周转房安排等工作,切实解决其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确保特岗教师收入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收入水平,与当地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
2.“特岗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分别用于中央、地方“特岗计划”招聘教师的工资性支出,按照教育部、财政部确定的工资性补助标准与设岗县(市)财政进行结算。设岗县(市)财政负责落实资金,解决特设岗位教师的地方性津补贴、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和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政府不安排商业保险)应缴纳的相关费用。
3.设岗县(市)对特岗教师的工资发放要做到“四不准”:不准截留、挪用工资性补助资金;不准拖欠特岗教师工资;不准迟发特岗教师工资;不准降低特岗教师工资标准。特岗教师工资发放办法参照当地正式在编教师进行管理,做到规范、有序、高效,不得出现直接领取现金、隔月发放或按季度发放等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出现拖欠特岗教师工资的现象。
4.各设岗县(市)特岗教师工资、社保、津补贴等落实情况,纳入河南省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政策落实联合督导检查范围,定期进行督查。对于特岗教师工资待遇及相关配套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将严肃进行查处。
二、加强特岗教师履约管理
1.特岗教师经录用后,与设岗县(市)人民政府签订为期3年的聘任合同,由设岗县(市)教育局派遣到农村学校任教。特岗教师日常管理与考核工作由设岗县(市)教育局和任职学校负责。学校每年度要对本校特岗教师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定考核等次,并报县教育局审核后存入其工作档案。特岗教师服务期间,户口、档案和党团关系均参照当地正式在编教师进行管理。
2.特岗教师服务期间,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设岗县(市)教育局和任职学校的管理和考核,并认真履行服务协议。特岗教师因个人原因不能按协议要求履行义务,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设岗县(市)同意后,双方可以解除服务协议。特岗教师未能按协议要求履行义务的,设岗县(市)有权主动解除服务协议。尚在服务期内的特岗教师,不允许再次报考特岗教师岗位。
3.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后,对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设岗县(市)教育局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发放《特岗教师服务证书》,保证其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79号)及“三支一扶”规定有关优惠政策。
4.特岗教师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自愿留在当地继续任教的,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内为其办理编制、核定工资等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手续,同时将其工资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对重新择业的特岗教师,各设岗县(市)要为其重新选择工作岗位提供方便条件和必要的帮助。城市、县镇教师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参加城市、县镇教师公开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聘期已满、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
5.从2018年起,新招聘的特岗教师所持教师资格证与实际录用的岗位不一致的,需要在3年服务期内考取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服务期满时才能办理入编手续。
三、落实特岗教师配套政策
1.特岗教师岗位设置坚持定县、定校、定岗的原则,设岗县(市)要根据公布的招聘计划进行岗位分配,不得随意变换教师岗位。特岗教师服务期内安排在乡镇学校及以下学校任教,可根据需求在乡镇学校之间交流。岗位设置要相对集中,方便特岗教师的工作和生活。
2.特岗教师要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其中,特岗教师服务期间按规定参加企业职业基本养老保险;服务期满留任的特岗教师办理入编手续后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服务期满自行择业的,随工作单位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没有工作单位的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特岗教师任教满1年后,设岗县(市)要将特岗教师纳入当地正式在编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参照当地新聘用正式在编教师的办法,为特岗教师办理入岗手续,纳入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定期进行职称评聘工作。
4.特岗教师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在当地留任后,3年服务期计算为连续工龄。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取得《特岗教师服务证书》后,跨县(区)聘用从教或自行择业的,工龄计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特岗教师未能完成服务期的,从事农村教学工作的服务年限不能计算为工龄。
5.设岗县(市)要参照当地新聘用正式在编教师的办法,及时地为新聘用的特岗教师办理完善就业手续,对特岗教师档案进行统一规范管理。除特岗教师自身原因造成的问题外,不得以超过择业期等为理由拒绝为服务期满留任的特岗教师办理入编手续。
6.特岗教师在评优评先、国家法定假日、婚产假、加班补助,以及伤残补助、抚恤金等方面,享受当地正式在编教师同等待遇。
四、促进特岗教师专业成长
1.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特岗教师培训,尤其是针对非师范专业毕业生,做好入职前的师德教育与教学培训工作。在“国培计划”、“省培计划”以及市(县)级培训等项目中统筹安排,开展针对特岗教师的业务培训,促进特岗教师转型提高,帮助特岗教师尽快成长为工作骨干。注重对特岗教师的安全教育,加强交通、人身和饮食安全意识的培养和教育,保证其身心健康,全力投入教育工作。
2.深入挖掘特岗教师中的优秀典型,通过多种形式活动,宣传特岗教师奉献精神和感人事迹,激励特岗教师志存高远、扎根农村。加强对“特岗计划”和特岗教师的宣传,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3.积极创造条件,坚持用待遇留人、用情感留人,对特岗教师给予更多的关心,使其收入有保障、工作有岗位、地位平等、生活舒心;解决其后顾之忧,使其更加勤奋地工作,安心从教,为农村教育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