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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岂可非法复制、记录、存储!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7-02 11:51
  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释义:“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主要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复制、摘抄涉密文件资料;擅自对涉密谈话、会议和活动等内容进行文字记载或录音、录像;私自留存、存储国家秘密信息或者国家秘密载体。在工作中,确需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应当事先报经有关部门或者主管领导批准,并严格执行保密管理规定。
 
  实例举证
 
  【案例1】2008年,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连接互联网计算机中存有多份日记,内容涉及大量国家秘密。经查,计算机使用人华某将每天的日常工作和生活都记录在个人日记中,包括其工作中涉及的大量国家秘密。由于违规记录了大量涉密内容,造成泄密,华某受到了党纪政纪的严肃处理。
 
  【案例2】2003年,师某被借调到某涉密部门工作,协助起草了大量涉密文稿。2005年,借调结束后,师某觉得这些文稿都是其心血结晶,使用自己的U盘将有关涉密电子文稿违规复制带出该部门,并违规存储到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中,导致泄密。事件发生后,师某受到了党纪政纪的严肃处理。
  警示:随着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大量新型涉密载体,数码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扫描仪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在工作中普遍使用,数量急剧增多,泄密风险激增。尤其是电磁介质,具有体积小、容量大、复制方便等特征,应当在工作中引起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