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关于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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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引:10020-0202-2018-00171
- 生成日期:2018-05-02 10:49
- 发文机构: 河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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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文号:教基一〔2018〕290号
- 信息类别:规范性文件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内容概述:
关于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5-02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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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教育厅办公室
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
近期,一些地方民办学校、幼儿园使用“黑校车”非法接送学生、幼儿,对中小学生、幼儿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受到公安交管部门严肃查处,这些违法案件的发生,反映出我省一些地方存在对民办学校、幼儿园校车安全监管不到位、非专用校车过渡期已过仍在运行的问题,为切实消除学生交通安全隐患,现就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安全是办学的底线,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加强监管,掌握情况,督促使用校车的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安全维护,定期开展对校车驾驶人的安全教育,落实校车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二、组织开展校车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各地教育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组织力量重点深入城市效区、农村地区,全面摸清各级各类学校和办学点数量、办学规模、办学资质、分布现状,详细调查学生上下学交通方式,掌握非法办校办园和乘坐接送学生车辆学生的底数。要提请政府对非法办校办园进行清理整顿,对不具备办学条件且存在明显使用“黑校车”安全隐患的办学点,坚决关闭取缔并向社会公布,对拒不关闭的,坚决采取强制措施取缔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达到办学标准和要求的办学点,要限期办理办学许可,严格审核把关,消除安全隐患。
三、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查处民办学校、幼儿园使用“黑校车”接送学生幼儿违法行为,加强对“责任不落实、要求不贯彻、措施不到位”人员的责任事前追究。对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四、加强教育宣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少年儿童和广大家长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少年儿童道路交通安全常识,广泛告知“黑校车”的危害,动员广大家长自觉抵制“黑校车”。要提请地方党委、政府,组织学校、街道、乡镇、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建立完善学校教职工、家长、党团员、学校保安员、村组协管员等多种力量共同参与学生交通安全管理的机制,并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发动群众积极举报校车、接送学生车辆交通违法行为。
河南省教育厅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