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 信息索引:10020-0202-2018-00055
    • 生成日期:2018-02-22 10:17
    • 发文机构: 河南省教育厅
    • 发文文号:豫政办〔2018〕7号
    • 信息类别:规范性文件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内容概述:

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8-02-22 10:17 【浏览字号: 来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我省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工作,提升学校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确保师生安全,现就我省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的教育方针,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营造良好教育和社会环境,切实把校园建设成为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努力为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协调、综合施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防控。坚持依法治理、立足长效。坚持分类应对、突出重点。坚持基层建设、落实奖惩。进一步推动基层学校人防、物防、技防建设,明确经费投入,加强考核奖惩,落实工作责任,建成精干高效的基层安全管理队伍,形成防控学校安全风险的长效机制。
  三、实施措施
  (一)健全安全风险预防体系。
  1.推进安全教育长效机制建设。将安全教育与德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家庭教育有机融合,做到“三进”(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和“四落实”(落实课时、教材、师资、经费)。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要求,定期组织应对地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拥挤踩踏等情况的应急演练,真正把敬畏生命、保障权利、尊重差异的意识和基本安全常识从小根植在学生心中。推动学校安全课程体系建设和发展,建立专业教师队伍,在师范院校开设公共安全课程,加快培养安全教育相关专业人才,组织开展安全教育、管理研究,以科研引领学校安全教育实践工作。每年定期培训学校安全工作人员,并在校长、教师任职培训和继续教育中将安全教育和管理作为规定内容,组织必要的考核;探索建立学生安全知识、应急技能和学校安全工作量化考核机制。利用现有青少年校外实践基地,统筹安全教育实践场所建设,逐步实现每县(市、区)设立安全教育实践场所不少于1处。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组织专人和力量,定期进入学校开展安全教育,着力普及家庭、社区的安全教育。鼓励各种社会组织为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和管理提供服务,形成浓厚的学校、社会安全教育氛围。
  2.完善隐患排查整改长效机制。各职能部门和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校园建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停止使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维修、更换。对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学校要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3.建立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机制。教育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区域性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建立动态监测和数据搜集、分析机制,及时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提示,指导学校健全风险评估和预防制度,定期汇总、分析学校及周边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确定整改措施和时限。
  4.构建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培育可以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防控服务的专业化社会组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和支持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机构、组织,研发、提供学校安全风险预防、安全教育相关的服务或者产品等。5.落实安全国家标准和认证机制。各地要健全和落实学校安全人防、物防、技防标准。根据实际建立学校安全事项专项认证及采信推广机制,对学校使用的关系学生安全的设施设备、教学仪器、建筑材料、体育器械等,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规定做好相关认证工作。
  (二)健全安全风险管控体系。
  1.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教育部门要明确安全是办学的底线,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加强对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将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学校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根据《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健全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落实全员教育和管理责任,狠抓校风校纪,推行安全责任区网格化管理,完善工作档案。要建立健全校园门卫、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和危房报告、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管理、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大型集体活动安全管理等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有寄宿生的要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各类以学生为主要对象的校外活动场所、培训机构和课外班等,由属地政府和审批机构承担安全监管责任,督促举办者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对违法设立或者达不到安全保障条件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
  2.完善校园周边区域管控机制。综治部门要将学校周边环境整治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定期组织公安、教育、工商、文化、司法、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和卫生计生等部门,对校园周边区域进行综合排查整治,加强协调、指导、督查和责任追究。公安部门要加强学校周边“护学岗”建设,建立并落实学生上下学、集体出行等重点时段高峰勤务制度;优先布设视频监控系统,依法从严打击处理涉校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交通秩序管理,完善学校周边交通警示标牌等设施,依法查处校门两侧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及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接送学生车辆的路面执法和城市学校网格化巡查巡逻力度。交通运输部门要合理规划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线路,为学生选择公共交通出行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监督管理校园及周边餐饮服务、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及时查处生产和销售违法违规食品行为。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学校周边大气、土壤、水体等环境安全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依法监管校园周边商业网点,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烟草专卖及商务部门要依法查处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行为,责令烟酒经营场所在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质监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学生用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和抽查。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城市管理等部门要根据相关职责,加大对校园周边市场和营业场所的整治力度,严厉打击校园周边经营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尤其要加强对学校周边200米内有关经营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依法取缔学校周边的歌舞、游戏等娱乐场所和营业性上网服务场所,查处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行为。
  3.完善学校内部日常监管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承担学校安全日常管理的职责。综治部门要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目标考核范围,及时进行奖惩。公安部门要督促学校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学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消除火灾隐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建筑、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管,及时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依法责令整改。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卫生防疫和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对涉校疫情和群体性健康问题,及时指导和采取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学生集体用车服务所有人和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学生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责任,保障食品、药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质监部门要对学校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建立学校和学生用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监测采集机制。
  4.建立学校安保队伍。学校要严格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相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或者受过专门培训的安全员。各地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校园安全保卫服务交由专业保安服务公司提供,安保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岁。寄宿制学校要根据需要配备宿舍管理人员并组织岗位安全培训。
  5.着力建设安全校园环境。学校建设规划、选址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建立健全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保证学校的校舍、场地、教学及生活设施等符合安全质量和标准。建立校园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凡是在校园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后果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一旦查实,承担终身责任并限制进入相关领域。校园要实行封闭化管理,完善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根据条件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阻止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校园。
  6.强化警校合作机制。各级教育、公安部门和学校要在信息沟通、应急处置等方面加强协作,健全联动机制。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与维护校园安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设置形式和警力配置,加强学校及周边警务室建设,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指导。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教育部门的监控或者报警平台,并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共享平台对接,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系统,及时掌握、快速处理学校安全相关问题。
  7.突出重点领域学生安全防护。预防溺水方面,要在各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综治、教育、公安、水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河务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单位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建立联防联动机制,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构筑预防未成年人溺水的安全防护防线。交通安全方面,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校车长效管理机制和服务体系,探索实践通过公司化、规模化、集约化,提高校车安全水平和服务质量;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管,加大对非法接送学生或者幼儿车辆的打击力度。预防校园欺凌和暴力方面,要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工作合力,及早发现、及时干预和制止欺凌、暴力行为;要改革完善专门教育制度,健全专门学校接收学生进行教育矫治的程序、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对实施暴力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公安部门、司法机关要坚持宽容但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则,坚决依法惩处。网络管理部门发现通过网络传播的校园暴力等涉校、涉生不良事件,要及时予以管控并通报相关部门。
  8.严厉打击涉及学校和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非法侵入学校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坚决处置、严厉打击,实行专案专人制度,形成打击违法犯罪、保障校园安全的综合保障和强大威慑。教育部门要健全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权利的保护制度,对体罚、虐待、性骚扰等侵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及早发现、及时处理、从严问责;对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配合公安部门、司法机关依法严格惩处。
  9.形成广泛参与的学生安全保护网络。教育部门要健全对校园内发生的侵害学生人身权利行为的监督机制和举报渠道,建立规范的调查处理程序。共青团组织要完善未成年人维权热线,提供相应法律咨询、心理辅导等。妇联组织要积极指导家长进行正确的家庭教育,开展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组织落实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法律规定。积极吸纳和支持社会力量(校外教育机构、组织、团体等)参与学生安全保护工作。
  (三)健全安全事故处置和风险化解体系。
  1.完善安全事故应对机制。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后,当地政府要在第一时间启动相应应急处理预案,统一领导,及时动员和组织救援和事故调查、开展责任认定和善后处理,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故后,要优先组织对受影响学校开展救援。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置和部门协调机制。在校内及校外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要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2.完善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机制。对发生造成师生伤亡的安全事故,有关部门要依法认定事故责任;学校及相关方面有责任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避免由学校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对围堵校园、殴打侮辱教师、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校闹”行为,公安部门要及时坚决予以制止,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查处。
  3.建立多元化的事故风险分担机制。学校要按规定购买校方责任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列支,其他学校投保的费用由县(市、区)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探索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食品、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校车等领域的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在化解学校安全风险方面的功能作用。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学校保险业务的监督和管理,会同教育部门依法规范保险公司与学校的合作,严禁以学校名义指定学生购买或者向学生直接推销保险产品。
  4.构建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体系。各地要采取措施,在学校推广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事故发生后的舆情应对能力。要发挥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的作用,借助专业机构在损失评估、理赔服务、调处纠纷等方面的力量,帮助学校妥善处理事故。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及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具体细则或者办法,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动防控机制建设,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基础保障。各级教育、公安部门要设立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专门机构,完善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安排专职工作人员,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学校要设立专职安全副校长、中层管理人员。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优化现有编制结构,向教育安全机构倾斜。各级公安部门要将警力向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范机构倾斜。各级财政部门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合理支出。各相关部门要对从事安全教育的教师、专职安全(法制)副校长在评先评优、职称评定给予倾斜,培养一批安全教育教学的专家、名师。要积极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为学校提供便捷、权威的安全风险防控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服务。
  (三)强化考核和奖罚。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落实学校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监督、检查。对安全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责任不落实、人员配备不到位、设施不完善的,要及时通报并责令整改。对学校安全事故频发的地方,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约谈、挂牌督办。教育部门要将安全风险防控工作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学校依法办学和学校领导班子工作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晋职晋级、管理监督和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得力、履职不到位,重大隐患迟迟不整改,发生重大恶性案件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单位、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高等学校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实施意见,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和建设方案,为学生健康成长成才提供保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25日